宁夏出台规范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意见(07-12-7)
【发布时间:2007年12月07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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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宁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审计厅联合印发《关于进一步开展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意见》要求,各级党(工)委书记任期届内,一般情况下都应当接受经济责任审计;任期不满一届,因工作调动、提拔、退休、免职、降职或撤职等情况的,原则上应当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各地要全面理解、认真落实“积极稳妥、量力而行、提高质量、防范风险”的指导原则,按照“任中审计”为主,逐步实现“先审后离”或“逢离必审”的要求,有计划、有重点的推进市、县(区)、乡镇(街道)党(工)委书记的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意见》指出,每年年底,组织部门应当根据干部管理需要会同审计机关,协商提出下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建议名单,征得党委同意后,将符合审计条件的同一地区或单位的党委书记与行政领导可同时委托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党(工)委书记与行政领导同时委托的,审计机关可以作为一个项目,实施经济责任审计,避免重复检查、节约审计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党(工)委书记与政府领导干部同时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时,可出具一份《审计通知书》、《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书》或其他审计文书,同时送达被审计对象和有关部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按审计对象分别撰写,报送有关部门。

    《意见》强调,要紧紧围绕党(工)委书记任职期间所在地区或单位的重要经济活动开展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主要经济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包括财政收入、居民收入、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政府负债等重要经济指标的真实性和变化情况等。(2)经济政策落实情况。包括产业结构调整、城市化建设、新农村建设、社会保障、环境保护、招商引资、产权交易、土地出让和经济开发区建设等方面,审查有无与国家和自治区重要经济政策相矛盾或者相抵触的情况。(3)重大经济决策情况。包括重大经济决策是否遵循了科学民主的程序,是否取得了预期的效果,有无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4)财政收支情况。所在地区和单位全部政府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基金)、预算外资金、土地出让金、社会保障资金(基金)等收支是否真实、合法,是否实现了预期效益。(5)廉洁自律情况。包括在资产处置、工程招投标、土地出让、政府采购、财务收支、职务消费等重要经济活动中,个人是否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和廉洁从政的规定,有无经济上的违纪违法行为等。

    《意见》指明,党(工)委书记在同一地区或单位任职时间超过三年的,经济责任审计应以近三年情况为主,也可根据需要,追溯以前年度或延伸检查有关单位;任职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任职时间审计;党委书记由同一地区或单位行政领导直接转任的,以委托时间为界,检查近三年的有关情况,重大经济事项可以向以前任期追溯。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另有要求的,按其要求办理。

    《意见》要求,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评价,应结合其所在单位的工作职责,根据审计重点查证的情况,关注相关经济决策责任、执行责任和廉洁从政等情况,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方法,反映经济工作业绩,界定应负经济责任。审计评价的主要经济指标一般应包括:地区生产总值、地方财政收入、城乡居民收入、社会保障、基础教育、环境保护、农业、科技和人口与计划生育等政策的贯彻落实以及各类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等。界定和区分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时,一般应把握以下原则:(1)未经党(工)委集体研究的事项,谁决策谁负直接责任;(2)党(工)委集体研究事项,党(工)委书记应负直接责任或领导责任;(3)党(工)委书记对亲自交办下属部门、单位或人员办理的事项,应负直接责任。下属部门或单位执行偏差形成的违法违规问题,党(工)委书记应负主管责任或领导责任;(4)党(工)委对所在地区、单位的历史遗留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致使问题仍然存在或继续发展,党(工)委书记应负相应经济责任;(5)党(工)委书记对本地区、本单位发生的重大经济违法违规问题,造成严重损失浪费和国有资产流失等,除负有直接责任的事项外,原则上都应负领导责任;(6)经济责任界限难以分清的重要事项,可以在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中用写实的方式予以说明。

    《意见》强调,开展党(工)委书记经济责任审计时,审计机关要注意了解和征求所在地区或单位党委班子其他成员的意见。必要时,征求人大、政府和政协班子主要成员的意见,听取所属主要部门党政负责人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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