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下发加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通知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0日】
【来源:新疆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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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不久,新疆自治区政府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工作的通知》,对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改善投资审计外部环境,促进政府投资项目规范管理和资金有效使用,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通知》明确了四项重要内容:一是各级审计机关负责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二是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采取审计机关自身审计、审计机关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审计、授权项目主管部门审计和授权项目主管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委托中介机构审计等四种方式。并提出项目主管部门擅自委托中介机构进行审计的,审计咨询费不得列入审计成本,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三是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明确预留一定比例的竣工决算审计准备金,待竣工决算审计后支付;四是授权项目主管部门进行审计的项目,审计结果必须报本级审计机关,本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并将结果汇总后上报本级人民政府。

    新疆审计厅及时将《通知》转发各地州市审计机关,并要求各级审计机关:一要积极与各级政府协调理顺关系,切实贯彻落实好《通知》精神;二要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的经常性监督检查,尤其是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检查;三要对项目中存在的违法违纪问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加大审计处罚力度;四要在审计工作过程中务必坚持依法审计,廉洁自律,保证审计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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