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试行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8年05月12日】
【来源:黑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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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规范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工作,完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制定和落实程序,保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根据《黑龙江省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暂行条例》和《黑龙江省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条例》有关规定,黑龙江省审计厅于近日制定印发了《黑龙江省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管理办法》。 该《办法》明确了审计计划制定的“四条原则”、“五个环节”等内容。

    “四条原则”:党政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法定代表人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制定,遵循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原则、突出重点原则、保证工作需要原则、保证审计质量原则。

    “五个环节”: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的提出和审计机关落实计划的程序:一是充分准备,有效协调。每年年底,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需要,以书面形式向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下一年度领导干部和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建议计划。二是汇总报告,研究审定。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对建议计划进行汇总,向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提出书面报告。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统一研究,合理确定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人员数量。三是提出计划,明确委托。组织、人事等部门,根据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确定的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计划,以书面形式向审计机关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委托,明确审计对象的姓名、职务、审计年限和完成时间等。四是审计立项,组织实施。审计机关要将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批准的经济责任审计计划,纳入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并落实审计人员和审计组,审计组按要求制定审计工作方案组织实施审计。五是按时报告,揭示问题。审计结束后,由省审计厅向省政府提交审计报告等审计书面材料,并抄送组织、人事等有关部门。对涉嫌违法违规线索,及时移送纪检、监察等部门。

    《办法》还结合实际提出,因国家审计机关人力不足原因,不能完成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下达的审计计划任务时,经济责任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可以委托社会审计组织或内部审计机构参与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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