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广州办审计建议被及时采纳 财政部农业部调整相关政策渔民得实惠
【发布时间:2008年06月05日】
【来源:审计署广州办】
字号:【大】 【中】 【小】

    前不久,财政部、农业部采纳审计署驻广州特派办审计建议,及时发文对渔民转产转业项目的减船补助标准和减船审批制度进行了政策性调整,不仅使全国广大渔民得到真正实惠,也促进了全国渔民转产转业减船工作的顺利开展。

    近年来,受海洋渔业资源严重衰退的冲击,以及我国与邻国签订的重新划分海域的渔业协定的限制,广东省约有6600艘渔船需陆续从北部湾传统渔场撤出,近66万渔业人口的生产、生活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为解决这一问题,国家财政和广东省财政分别安排了海洋捕捞渔民转产转业专项资金。2007年审计署广州办对广东省2002年以来沿海渔民转产转业减船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了专项调查。调查发现,虽然有政策扶持,但广东省拆船速度缓慢,渔民减船积极性不高,减船政策总体执行情况并不理想。如,2002年至2006年广东省实际减船2760艘,仅完成减船任务的56.67%。经过深入调查研究,审计人员找到了广东省减船政策的执行情况不理想的根本原因:一是减船补助标准偏低。受物价影响,目前列入减船计划的渔船现行市场价格,普遍高于2003年制定的减船补助标准,按国家减船补助标准领取补助明显有损渔民利益。同时,各项渔民转产转业政策均未考虑渔民丧失渔业权的补偿金问题。二是减船政策措施不配套。在广东省沿海渔区渔民基本社会保障制度尚未建立的情况下,渔民减船后的基本生活难以得到保证,减船后的生产生活缺乏相应的配套措施,加重了渔民对减船之后生产生活的顾虑。三是减船审批制度不够科学。当时的渔民转产转业减船审批制度规定,每艘渔船的淘汰都必须由国家财政部和农业部审批。减船计划下达后,对船证不符以及功率数不一致的渔船,省级部门无法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导致这部分渔民想减船,国家政策却不允许。特别是减船审批涉及中央、省、市、县四级管理部门,从申请上报到审批下达一般需要一年半时间,审批时间长,过程繁琐,导致减船进展缓慢,并造成了部分财政资金闲置。

    针对上述情况,广州办从政策层面提出了审计建议:一是主管部门应加大渔民减船扶持力度,提高渔民减船补助(偿)标准,并对渔民丧失捕捞权进行补偿;二是完善转产转业配套措施,切实解决渔民生产、生活问题;三是简化减船审批程序,规范渔民减船工作管理。

    上述审计建议引起了财政部和农业部领导的高度重视,并及时予以采纳,相应调整了渔民转产转业的政策:一是将渔民减船补助调整为每千瓦补助1000元,比原标准平均每千瓦补助500元提高了一倍;二是调整减船审批制度,改变原来逐艘审批减船计划的做法,开始实行减船指标下达,由省级渔业主管部门负责具体渔船名册审核。

    今年1月,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专门致函,对广州办对渔业工作的支持表示感谢,同时详细介绍了减船新政策以及新政策后广东省渔民转产转业减船工作的最新情况。据该局反映,截至2007年底,广东全省共拆解渔船3476艘,减船任务完成率达到71.4%,比审计时提高了15.1%,减船工作进展明显。(李洁、高翔)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