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署印发执行新“八不准”审计纪律
【发布时间:2008年12月09日】
【来源:审计署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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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保证审计机关在经费上不依附于被审计单位,2000年初,审计署研究制定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规定》(简称“八不准”规定),由审计署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于2000年3月1日起执行。此规定实施8年多来,取得了很好效果,特别是在切断与被审计单位在经济福利上的关系、严格实行审计经费自理、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维护审计机关廉洁从审的良好形象等方面,效果极为明显。但“八不准”规定在执行中也反映出有的条款内容不够完善、与客观情况不相适应等问题。为此,审计署从今年3月开始,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八不准”规定进行了修订,修订后形成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这一新“八不准”审计纪律,已经审计署审计长会议审定,并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审核同意。12月5日,审计署发出通知,要求审计署机关及其派出机构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新“八不准”审计纪律。

    与原“八不准”规定相比,新“八不准”审计纪律的不同之处主要有三点:

    一、将原“八不准”规定中禁止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和就餐等相关条款合并表述为“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原“八不准”规定中有关住宿和就餐的规定有两条,即“不准由被审计单位安排住宿”和“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就餐和宴请”。这两条原规定的主要内容在新“八不准”审计纪律中合并表述为“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这不仅比原规定更加精炼,而且在原规定食宿费自理的基础上,增加了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给予的食宿费补贴的规定,这就进一步强化了审计外勤经费自理的要求。

    二、将原“八不准”规定中禁止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等相关条款合并表述为“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原“八不准”规定中有关使用被审计单位的办公条件的规定,主要是“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不准无偿使用被审计单位的通讯工具和办公用品”。修改后的条款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办公条件限定在办理与审计工作有关事项的范围内,这就划清了因公使用和非因公使用被审计单位办公条件的界线,既符合审计法第三十八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的要求,又严格禁止审计人员非因公使用被审计单位工作条件的行为。

    三、增加了禁止利用审计职权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内部信息谋取私利等廉政纪律规定。为了保证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结果的客观公正,确保审计人员廉洁从审,新“八不准”审计纪律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审计人员廉洁自律的需要出发,增加了廉政纪律方面的规定:“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这些规定对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利于进一步规范、监督审计权力的行使和增强审计人员廉政纪律约束。

    新“八不准”审计纪律规定为:

审计署关于加强审计纪律的八项规定

    为从严治理审计队伍,确保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审计人员廉洁从审,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机构要继续坚持实行审计外勤经费自理,审计组和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以下八项审计纪律:

    一、不准由被审计单位支付或补贴住宿费、餐费。

    二、不准使用被审计单位的交通工具、通讯工具等办公条件办理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

    三、不准参加被审计单位安排的宴请、旅游、娱乐和联欢等活动。

    四、不准接受被审计单位的任何纪念品、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

    五、不准在被审计单位报销任何因公因私费用。

    六、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推销商品或介绍业务。

    七、不准利用审计职权或知晓的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内部信息,为自己和他人谋利。

    八、不准向被审计单位提出任何与审计工作无关的要求。

    以上规定要连同审计(调查)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接受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和审计人员的监督。

    以上规定要向社会公布,并公布对违反规定予以举报的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对违反以上规定的,做如下处理:对有关责任人视违规情节轻重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侵占了被审计单位经济利益的,如数退还,有关责任人所在单位领导登门赔礼道歉。

    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审计署有关单位(包括司局、直属事业单位和派出机构)主要负责人和审计署派驻有关单位的纪检组长要认真分析原因,承担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并向审计署分管领导报告;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违反上述规定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长要向审计署党组作出深刻检查,由审计署党组给予通报批评,并视情况追究其领导责任或有关责任。发现违反以上规定问题不查处、不报告,甚至包庇姑息和造成恶劣影响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派驻纪检组长给予通报批评、组织处理或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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