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出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1日】
【来源:河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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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月25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该条例共分五章三十三条,分别对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内容、社会中介机构的利用与监督、执法主体与执法相对人的义务与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该条例明确规定,全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要对国家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国家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国家建设项目有关的财务收支,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并通报本级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该条例一是构建了对国家建设项目全面覆盖的审计监督体系。将政府投资、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以及以政府投资和其他国有资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都纳入审计范围,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由审计机关和建设单位采取招标投标方式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同时,建设项目主管部门及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加强对本系统、本单位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二是加强了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国家建设项目的监督。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结果。三是增强了对建设资金使用的过程控制,积极推行绩效审计和跟踪审计。审计机关将对建设项目逐步实行绩效审计,对资金运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督,绩效审计结果报告作为政府进行投资决策以及管理的参考依据,被审计单位应依据审计意见和建议进行整改,提高投资效益。四是明确了审计监督的法律效力,实行国家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必审制度。国家建设项目必须经过竣工决算审计,审计结果将作为资产交付的依据之一。五是实行保留待结价款制度,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审计决定的落实。按条例规定,建设单位在订立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施工合同时,应当约定保留一定比例的待结价款,竣工决算审计结果作为工程价款结清的依据。六是强化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结果的监督。社会中介机构在国家建设项目审计过程中,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不得出具虚假报告,发现被审计单位存在违法、违规情况时,应及时向审计机关等有关部门报告。七是增强了对审计机关执法行为的约束,提高了审计效率,便于社会监督。审计机关应当自接到建设单位申请竣工决算审计之日起10日内实施审计,审计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因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八是明确了国家建设项目相关管理部门的责任。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应配合审计机关实施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审计机关在审计中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的事项,相关部门要依法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河北省出台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明确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的依据和处理处罚划分原则,提高了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法律效力,将进一步加强国家建设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促进廉政建设。该《条例》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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