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审计厅以铁的手腕落实“八不准”审计纪律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07日】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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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审计厅根据审计署新颁布的审计纪律“八不准”规定,制定出台了《执行审计纪律实施办法》,进一步加大了审计纪律执行和监管力度。

    云南省审计厅自2000年开始实行“八不准”审计纪律以来,经过近十年的历练,审计纪律已经成为审计机关的品牌,成为审计人员的自觉规范。新的“八不准”审计纪律颁布后,该厅党组高度重视,把抓好审计纪律的执行和监管作为队伍作风建设的重要抓手,始终坚持以铁的手腕抓审计纪律执行的理念,结合自身实际和审计纪律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广泛征求一线审计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制订出了这个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共8章35条,对审计人员所必须遵循的纪律约束做出了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主要表现在:

    一是扩大了执行审计纪律的时空界限。针对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接触联系增多的实际,规定无论是否在审计期间,均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或中介机构安排的吃请、旅游、娱乐活动和赠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等,也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交由审计机关或其他人员转送的礼品、礼金、有价证券,同时禁止审计人员在被审计单位或中介机构报销费用。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审计人员的廉政责任和效能责任。规定审计人员实施审计期间实行食宿费用自理,不得接受被审计单位任何形式的补贴或代为支付。同时,为提高审计工作效率,降低审计工作成本,明确规定审计组应严格执行项目工作计划,提高工作效率,不得无故延长审计工作期间;在昆明市市区内实施的审计项目,尽量实行送达审计。

    三是进一步规范了审计纪律的执行程序。细化了审计纪律告知、审计纪律承诺、执纪情况报告、审计廉政回访检查和审计项目廉政档案等程序性规定,审计组长在实施项目审计前,要到驻厅监察室签署廉政承诺书,声明对项目审计期间执行审计纪律及报销外勤经费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审计结束后要以《审计组执法执纪情况小结》向驻厅监察室书面报告依法审计、纪律执行及外勤经费支出等情况。
    四是进一步加大了问责力度。实施办法中明确规定:违反审计纪律情节严重的,除严格按照相关处理处罚规定执行外,相关责任人所在处室的党风廉政责任制年度考核实行一票否决,并在厅机关通报批评。

    与实施办法相配套,该厅还把执行新的“八不准”审计纪律的内容写进了审计厅机关各单位负责人签订的年度党风廉政责任书,同时有针对性地完善了财务管理程序和审计外勤经费管理办法,强化了外勤经费的预算控制和报销制度。此外,按照审前提醒、审中督查、审后跟踪的要求,不定期开展对审计项目的廉政监督抽查,确保审计纪律得到严格执行。

    这一实施办法的制定出台,为树立和维护审计机关的良好形象,确保审计监督的公信力和执行力奠定了更加坚实的基础。(汪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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