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严格审计项目进度管理 对审计监督的全过程提出具体时限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14日】
【来源:山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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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严格审计项目进度,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增强审计成果的时效性,近日,山西省审计厅根据《审计法》、审计准则及审计署《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制定《山西省审计项目进度管理办法》。

    该办法要求,省审计厅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从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都要实行严格的进度管理。其中: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大型企业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重大资源环境审计,大型专项审计调查等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1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55日内;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财政收支审计,社会保障等重点专项资金审计,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1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50日内;同级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的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10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45日内;其他审计项目的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5日内,现场审计时间控制在30日内。

    该办法规定,审计工作中,审计项目实施单位编制审计工作方案时,应明确规定审计项目进点、现场审计结束、提交审计报告和汇总审计报告的时间。细化审计项目进度,具体到事,落实到人。确保在计划时间内完成现场审计工作,不得自行延期。主要的时限要求是:审计组应在现场审计结束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组审计报告的起草、审核工作,并送被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征求被审对象意见时,应当明确要求被审对象自接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或审计机关。审计组收到被审对象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被审对象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核审计组审计报告,并完成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代拟工作。法制部门开展审计项目复核工作的时间,应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在收到复核意见书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报告等审计结果类文书的修改工作。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核审计结果类文书的时间,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审计结果类文书经审计业务会议审议后,厅(局)长审定、签发时间,应控制在5个工作日内。

    该办法还规定,由审计机关的计划管理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实施的审计项目进度进行管理、监督、检查和考核。计划管理部门按月编发计划执行情况简报,定期通报审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其中,对擅自拖延进度、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单位做出书面说明,并在年度考核时相应扣减其得分。市县审计机关自行安排的审计项目时间进度由编制项目计划的审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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