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审计厅对审计项目实行限时管理
【发布时间:2009年04月20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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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严格审计项目管理,提高审计工作效率,山东省审计厅近日出台了《审计项目限时管理规定(试行)》,对本厅实施的全部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从审前调查、现场审计到出具审计报告、落实审计结论、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限时管理。

    《规定》要求,省审计厅统一组织的审计项目、重大建设项目审计、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及其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大型专项审计调查等,审前调查时间控制在20日内,其中特别大的项目不超过30日;其他审计项目控制在10日内。现场实施审计时间按照《审计项目工作量测算参照标准》确定。一般情况下,特大型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大型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2个月,一般审计项目现场审计时间不得超过1个月。省级预算执行审计项目的现场实施审计时间,按照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总体方案的规定执行。

    《规定》对审计各个环节的完成时限分别作出了规定。主要有:审计组应当在现场审计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计组审计报告的起草工作,送被审计对象征求意见。审计组应当在收到被审计对象书面意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研究、核实被审计对象意见,修改审计报告并提交审计组所在部门。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在收到审计组审计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复核审计组审计报告,并完成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结果报告等审计结果文书的代拟工作。法制处复核(审理)的时间,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业务处室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审议情况修改审计结果文书的时间、总审计师审核审计结果文书的时间、办公室对审计结果文书核稿的时间,分别控制在3个工作日内。厅领导审定、签发审计结果文书的时间,控制在7个工作日内(含多位厅领导审核、审签时间)。业务处室审核、汇总各审计组或者下级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完成审计结果文书代拟稿的时间,控制在20个工作日内。

    《规定》还要求业务处室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进度的督促检查,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管理的规定,按月向办公室填报《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表》,按季度填报《审计项目进度计划及执行情况汇总表》。办公室按月通报审计项目进度执行情况,对无故拖延进度、造成不良后果的,由责任单位作出书面说明,并在年度考核时相应扣减其得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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