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出台《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04日】
【来源:辽宁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辽宁省省长陈政高签署政府第224号令,颁布了《辽宁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并定于2009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办法》共17条,主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针对近年来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监督的主体、内容、方式、审计结果公告、相关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责任等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办法》指出: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主要审计监督预算批复、调整、拨付、上缴、收入和退库、管理、使用和绩效,部门预算和财政、财务制度,以及有关的经济建设、事业发展等情况;对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主要审计监督运用财政资金投资经营等单位的财务收支、决算、收益收缴、管理和使用预算外资金,以及政府采购资金、国有地方金融、企业事业组织的资产、负债、损益等情况。

    《办法》规定:审计机关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核算系统及相关业务管理系统,有权对审计工作涉及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拒绝或者阻碍审计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依法追究责任。同时,审计机关应当对财政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联网审计和绩效审计,在规定时间内出具审计报告,提出管理和使用的意见和建议。

        《办法》要求:审计机关应当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依法向社会公告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结果。被审计单位要按照审计报告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整改的,审计机关应当责令执行;仍不执行的,由本级政府责令执行,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辽宁省预算执行情况审计监督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进一步强化全省财政预算执行审计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工作,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推进依法理财,促进政府职能部门的廉政建设,保证全省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郭相雨)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