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审计厅出台《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及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辽宁省审计厅
【发布时间:2009年0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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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行为,保证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防范审计风险,日前,辽宁省审计厅制定并印发了《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及项目质量责任追究办法》。

    该《办法》共分总则、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及项目质量责任的界定、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及项目质量责任的追究、附则等四章二十八条。

    《办法》指出:审计执法过错责任及项目质量责任,是相关人在审计过程中,未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审计,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审计职责,使审计项目质量受到影响或给厅机关及被审计对象造成不良后果所应承担的责任。

    《办法》一一列举了审计作业流程中应当承担审计项目质量责任的行为,并分别对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人、法制处复核人员、法制处负责人、厅分管领导的审计项目质量责任作出了明确界定。同时,对应当从重、可以从轻或减轻,以及可以免予追究相关人责任的情况作了具体说明。

    《办法》规定: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和执法过错责任实行分层级追究原则,行为人负直接责任,其上一级负责人按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中,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追究采取责令改正错误,告诫、批评教育和通报批评等三种处理形式;审计执法过错责任追究采取责令书面检查并通报批评,二年内不得担任审计组组长(主审)或从事专职审计复核工作,停职培训、转岗,以及给予行政处分等四种处理方式。

    该《办法》的出台和实施,为进一步强化审计人员的责任意识和法制意识,促进依法审计、避免审计执法过错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对于进一步提高审计执法的质量和水平,推进审计执法队伍的职业化、专业化,更好地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功能,促进审计事业的又好又快地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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