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 全省审计整改工作长效机制已经建立
【发布时间:2009年07月21日】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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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月13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的通知》。通知要求,从2009年起,各地、各部门要按照意见提出的6项要求,认真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严肃性。其具体内容如下:
    严肃审计报告制度。各地、各级各预算单位每年都应开展审前自查;接受审计的预算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计机关报送整改情况报告,其他单位报送对照检查结果报告;审计机关每年应向本级人大和政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
    健全整改联动机制。财政、发展改革、税务部门要及时扣减、解缴和清收上缴款项,清理、调整或停止有关项目,足额征收补缴税款;对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有违法违规乃至涉嫌犯罪行为的,审计机关应及时移送纪检监察部门或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审计整改问责。把审计整改情况作为评价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和考核部门年度工作的内容之一。对整改落实不力的单位或部门,上级主管机关应及时启动行政问责程序,对拒绝、拖延整改的被审计单位要从严问责,并在全省范围内通报批评。
    加强整改跟踪检查。各级审计机关要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重点检查被审计单位执行审计决定情况、采纳审计报告意见及建议情况、处理审计移送事项结果,同时积极促进被审计单位建章立制,规范管理,确保问题得到全面有效整改。
    列入政府督查事项。各级政府应当将审计整改工作列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特别是要重点督查违规行为严重、数额巨大及屡审屡犯的单位,以及整改不彻底、不积极和走过场的单位。
    公告审计整改结果。各级审计机关应当按照阳光政府四项制度的要求,在公告审计项目审计结果的同时,公告审计整改的具体结果。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审计整改典型,同时对拒不整改或屡审屡犯的单位予以公开曝光。
    该意见的出台,标志着云南省审计整改工作的长效机制已经建立,实现了审计整改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云南省审计厅党组要求,全省审计机关要把握有利契机,忠实履行监督职责,努力提高工作质量,正确处理监督与服务的关系,充分发挥审计的“免疫系统”作用,为保持全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作出新的贡献。(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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