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进一步规范专项审计调查工作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4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为适应工作发展的需要,进一步规范专项审计调查工作,充分发挥服务宏观管理的建设性作用,山东省审计厅近日出台了《关于改进和规范专项审计调查工作的通知》,下发全省各级审计机关执行。

    《通知》就改进和规范专项审计调查的有关事项作出了具体规定。一是明确了专项审计调查的有关程序。规定审计调查组起草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应当在报送审计机关前书面征求被调查单位意见。二是规定了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措施。对专项审计调查所发现的问题,需要被调查单位整改的,审计机关应以行政公函附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的形式送达被调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期限,被调查单位应将整改情况书面报送审计机关;需要由审计机关作出处理处罚的,审计组应当提请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转入审计程序;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由审计机关按有关规定移送相关部门处理。三是为保障工作质量,规定专项审计调查要参照审计项目实行“三级复核”制。审计调查组长、审计调查组所在部门和审计机关专职复核机构应各负其责,把控好事实、取证、定性、评价、建议和程序等关键环节。四是行业专项审计调查项目,参与的审计机关要向组织该项目的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王永鹏)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