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政府要求严查严处支农资金审计发现的问题 变事后审计为事前防范
【发布时间:2009年08月21日】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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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12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严查严处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规违纪问题,形成强大的震慑氛围,对全省涉农部门人员进行警示教育,化被动为主动,变事后审计为事前防范。

    该通知指出,近几年来,在审计署驻昆明特派员办事处和省级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帮助下,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省级各有关部门切实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的监督管理和跟踪问效,全省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不断规范、资金使用效益不断提高、违规违纪资金明显下降,有效地促进了农民增收、粮食增产、农业增效,加快了贫困地区群众脱贫致富的步伐,有力地支持了全省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但审计部门对2008年支农资金的审计仍发现,部分地方违纪违规问题屡禁不绝,一些部门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等现象时有发生,必须从以下五个方面加强监管和整改:

    一、进一步提高对加强支农资金监管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切实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为农业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资金保障,对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各项强农惠农政策措施,有效解决“三农”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地、各有关部门一定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管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高度重视这次审计反映出的问题,不断加大工作力度、强化工作措施、加强制度建设、密切协调配合,进一步加强财政支农资金监督管理,杜绝违规违纪问题的发生,确保财政支农资金安全运行,确保资金效益充分发挥。

    二、认真整改审计查出的有关问题。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2008年度财政支农资金审计整改工作纳入督查工作事项,对被审计单位和项目的整改情况及时进行督查。对平衡预算或违规出借、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支农资金的,要按照审计决定限期追回,用于原定项目或收缴省财政国库,否则,由省财政厅在办理决算时相应扣减省对州市的财力补助;对自行改变项目计划和资金投向的,要对其中合理的变更项目按照相关审批级次,补办报批手续,对不合理的追回资金继续用于原项目;对虚编投资预算、骗取基本建设投资的,省级补助资金一律收缴省级财政国库;对开设集体“一折通”存折、冒领农民补贴资金的,要责令当地有关部门收回被冒领资金,继续用于对农民补贴,今后一律不得开设集体“一折通”存折。

    三、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员。各级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纪规定和要求,对财政支农资金管理使用中的违法违纪问题继续进行严肃查处。严重违反财经纪律且未按照审计决定纠正、整改的地区和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认真履行监管职责,造成支农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要追究有关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四、加强支农资金监管制度建设。省级相关部门要对本部门预算中各项支农资金安排使用的安全性负责,要进一步健全完善支农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规章制度,强化基础工作和内部控制机制,对资金的申请、审批、分配、使用等进行全过程的有效监控,确保资金使用合法、用途合规、安排合理,确保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相关项目建设任务。各级审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全省财政支农资金的审计力度和审计密度,确保严格审计和有效监督。同时,各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财政支农项目资金公告和公示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五、及时上报整改相关工作。省政府要求,此次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和处理工作由省审计厅、省财政厅具体负责,省级有关部门要积极主动搞好配合,共同做好督促检查、汇总分析和结果报告等工作,审计查出的问题必须按期全部整改完毕。各地、各部门要于8月20日前,将整改和处理情况书面报省政府办公厅,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监察厅、审计厅。

    目前,云南省审计厅正在收集、整理各地、各部门上报的整改和处理情况,并表示将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通知精神,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继续加大对涉农资金审计监督和绩效分析,及时向社会公告审计结果,努力维护财政支农资金的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汪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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