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审计厅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均有所加强
【发布时间:2009年11月10日】
【来源:云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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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云南省审计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云政办发〔2009〕216号),赋予了审计厅12项主要职责,设置了14个内设机构和11个派出机构,新设立了正处级总审计师1名、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副局长1名,同以前相比新增行政编制21名,全厅行政编制达到了186名,充分表明省委、省政府在新一轮机构改革中,强化了对审计工作的领导,充实了审计力量,赋予了更大的监督职责。

    一、扩大了审计厅的职责范围。《规定》中明确,审计厅主管全省审计工作。主要职责是负责对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除审计法规定的职责外,调整了2项职责,一是调整对社会审计机构审计业务质量的监督范围,不再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以外的单位出具的有关审计报告;二是加强对经济责任、关系民生的资源能源、环境保护和社会保障资金、境外省属国有资产、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的审计职责。此外,还专门把监督审计整改、参与重大案件查处、加强对州(市)审计机关负责人协管、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和推广信息技术在审计领域的应用等纳入了职责范围。

    二、规范了内设机构和派出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审计厅机关设正处级内设机构14个和机关党委、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其中:将原法制处、经贸审计处、外资运用审计处更名为法规处、企业审计处、涉外审计处,其工作职能得到了进一步体现。设立正处级派出机构11个,比以前增加了4个,并明确派出审计处根据审计厅的授权,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派出审计处人员有权列席、参加被审计单位领导班子和其他方面的有关会议。派出机构的增强标志着对省级部门、单位的审计监督力度将进一步增大。

    三、增加了处级领导职数和审计力量。此次机构改革,厅机关的行政编制达到了186名,比以前增加21名。其中:正处级领导职数达到29名,比以前增加了5名;副处级领导职数达到了30名,比以前增加4名;新设立了正处级总审计师1名、省经济责任审计局副局长1名;11个派出机构均设有正处级和副处级领导职数。至此,厅机关处以上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占到了总人数的58%。

    四、强化了对州(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协管力度。《规定》中明确,地方各级审计机关领导干部的管理,实行双重领导、以地方党委为主的体制。州(市)党委在任免、调动、奖惩本级审计机关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审计厅的意见。审计厅要协助州(市)党委加强对州(市)审计机关领导班子的考察了解,经常反映情况,主动提出领导班子配备、调整的建议。

    在这次机构改革中,云南省审计厅党组高度重视,作为推动全省审计事业实现科学发展、快速发展、长足发展一个重要机遇,作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前期准备工作。一是利用各种时机主动向省委、省政府领导汇报近年来全省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和存在的突出问题,引起了省委、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二是厅机关人事部门与省编办组成了专题调研组,分别赴广西、深圳、湖北等地进行了学习考察,又向黑龙江、贵州、湖南等省进行了函询,充分吸取了各地审计机构改革的经验,初拟了审计厅的编制方案;三是专门召开了研讨会,对审计厅草拟的方案进行了科学论证,使上报的编制方案实现“四个能够”,即审计厅的职能职责能够更加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能够充分发挥审计“免疫系统”功能,能够更加贴近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能够更加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云南省审计厅党组要求,全厅干部职工要认真学习《规定》,严格落实人员编制和机构设置,真正把省委、省政府对审计机关的重视和关怀化为工作动力,忠实履行审计监督职责,为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各级审计机关要积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工作,争取各方面支持,确保在新一轮政府机构改革中不丢失阵地、不损兵折将,力争在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上也有新突破,保持审计队伍高度稳定和充满活力,为更好地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创造条件。(汪 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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