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出台《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12日】
【来源:贵州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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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贵州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由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署印发。
    之前,为了进一步促进和规范贵州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运用,完善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党和国家有关干部管理、考核、监督的法律、法规,结合贵州省实际,贵州省审计厅牵头起草了《贵州省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暂行办法》,后经省审计厅、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国资委等多家单位联署提请省委、省政府审定,并顺利通过。
    该《办法》共十五条,对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和被审计单位正确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进行了规范。办法规定:在领导干部(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管理、选拔任用、表彰奖励、目标考核等工作中或在作出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决定和实行问责时,将审计结果作为重要的参考依据。审计结果运用工作,由省、市(州、地)、县(市、区、特区)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审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该《办法》规定:省委巡视组在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审计机关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审计情况,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意见。省委巡视组在开展巡视前,应当向审计机关了解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审计情况,督促被巡视地区、单位党组织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执行审计决定、落实整改意见。
    该《办法》的出台,规范和增强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的执行力度与运用力度,将促进贵州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深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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