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出台《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
属全国首部省级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地方性法规
【发布时间:2010年01月21日】
【来源:宁夏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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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1月16日,宁夏自治区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条例》,于3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监督内容和方式、监督程序和措施、法律责任”四章,共三十条。
    条例明确,社会保障资金是指国家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依法征收和社会筹集的,用于保障公民基本生活需要的资金。社会保障资金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资金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的审计。审计机关审计的社会保障资金为: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基金;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医疗救助、救灾、扶贫、优抚安置等社会救助资金和就业专项资金;住房公积金、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建设补助等住房保障资金;发展社会福利事业的社会福利资金;社会募集和捐赠的社会保障性资金;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确定的其他社会保障资金。
    条例规定,对被审计单位违反社会保障资金管理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对违法取得的资产作出处理;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条例对其他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给予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例还规定,审计机关应当每年对社会保障资金实施审计,审计结果应当进行审计公告。
    该条例的出台,填补了宁夏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的立法空白,属全国首部省级社会保障资金审计监督地方性法规,将进一步推动深化宁夏社保审计监督工作,促进宁夏社会保障资金的安全运行和有效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和谐发展。(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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