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颁布社会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核查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0月13日】
【来源:甘肃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9月21日,甘肃省人民政府发布第73号省长令,颁布了《甘肃省社会审计机构审计报告核查办法》,该《办法》是全国首部关于社会审计核查工作的政府规章,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甘肃省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工作步入法制化轨道。

    2007年,甘肃省审计厅成立社会审计核查处,是全国首家社会审计核查的专职职能部门。3年来,该部门结合审计项目,先后对23家社会中介审计机构出具的41份相关审计报告进行了核查。通过核查纠正了少评估国有资产、出具不实验资报告、年报审计中未披露重要信息等问题,引起了行业内较大反响。但是,在核查工作中,由于还没有相关法规、规章对核查行为、内容及核查结果的处理予以规范,经常遇到核查范围不明确、监督检查标准不统一和社会审计机构配合不力等问题,使审计机关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的力度、效果受到影响,核查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一些社会审计机构对存在问题的整改成效也不明显。甘肃省审计厅积极探索,不断总结,在广泛开展调研的基础上,加强与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等部门的联系,争取省政府领导的支持,使《办法》能够顺利通过。

    该《办法》规定,社会审计机构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有权对其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审计机关主要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是否真实、客观地反映了被审计事项的情况;审计报告对被审计单位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的重大问题是否披露和发表审计意见;执业程序、出具的审计报告是否符合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有关社会审计报告质量需要进行专项核查时,应当向被核查的社会审计机构送达核查通知书;要求审计机关承担审计或审计调查任务的审计组,应当将审计和审计调查中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相关审计报告质量问题,及时移送核查机构,并积极配合核查机构进一步查证处理。

    该《办法》同时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核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有关部门应当将出具的核查结果作为管理和选聘社会审计机构从事国有资产评估鉴证业务的重要依据;评估、验资、审计报告有重大遗漏但情节较轻的,由审计机关责令相关的社会审计机构限期纠正;在向社会公布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结果时,经与有关主管机关协商,一并公布对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核查结果;核查发现社会审计机构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执业准则等情况,认为应当给予处罚的,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严重不实,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等严重后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等。(杨毓敏  李韫)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