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加强审计整改工作意见 构建审计整改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0年11月09日】
【来源:江苏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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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向全省发出通知,要求各市、县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加大审计查出问题的纠正改进力度,推进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
    《意见》指出,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确保审计揭示的问题纠正到位,是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审计法》、推进依法行政的具体体现,对于维护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效益、推动反腐倡廉建设、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意见》着重提出了建立健全审计整改工作的四个长效机制。一是审计整改报告机制。对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分为向审计机关报告、向政府报告、向人大常委会报告、向社会公告等四个层次。二是审计整改协作机制。除规定财政、税务、发展改革、监察等部门要依法协助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外,各级政府都要建立由政府领导牵头,审计、监察等有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推动做好整改工作。三是审计整改督查机制。审计机关除对被审计单位的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外,还可对重大的违法违规问题、领导批示的重要事项,以及屡审屡犯、整改不到位、不按时报送整改情况的被审计部门(单位)等,提请同级政府进行督查。对审计查出的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问题,各级政府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工作,由政府办公厅(室)向有关单位发出整改通知,并加强督促检查。四是审计整改责任追究机制。坚决落实领导干部问责制度。部门、单位“一把手”是审计整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级主管部门要对下属单位的审计整改工作负责。对有关行政部门落实审计整改工作情况,纳入政府对各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对拒绝、拖延整改或弄虚作假的被审计部门(单位),经审计机关提出,其上级主管机关或监察、人事等部门应当依据相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程学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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