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审计局制定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0年12月07日】
【来源:重庆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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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建立健全政务督查工作制度,推动上级和本局各项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促进政务督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近日,重庆市审计局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政务督查工作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重庆市审计局政务督查工作办法》。
    《办法》共分政务督查工作任务、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要求四个部分,在贯彻落实上级关于政务督查工作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对本局政务督查工作的任务、职责、程序及相关要求进一步作出明确规定。
    《办法》明确了政务督查工作任务,将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上级和本局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情况,落实局党组会、局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和重要文件决定事项的情况,办理上级和本局领导批示的情况,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和群众信访的情况,完成局领导交办事项的情况等,纳入了政务督查范围。
    《办法》规定,办公室为政务督查工作的职能处室,确定专人负责政务督查工作。对重要督查事项,由办公室填发《政务督查通知单》交有关处室办理;对单项简明的督查事项,办公室以纸质办件或网上督办件的方式交办。督查事项有明确办结时限的,承办处室要在规定时限内办结;无明确办结时限的,一般应在一周内办结。重要督查事项办理落实后,承办处室应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室反馈办理结果。办公室对承办处室反馈的办理结果进行审核,凡办理结果不符合要求的,退回承办处室重办。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相关文件资料收集、整理、立卷备查。
    《办法》要求,各承办处室主要负责人为本处室政务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指定专人负责办理督查事项,适时报告进展情况,确保政务督查事项落到实处。对涉及两个以上处室办理的督查事项,由牵头处室协调把关,处室之间有意见分歧的,可提请局领导出面协调解决问题,办公室对牵头处室进行督办。办公室负责考核政务督查工作,其结果纳入年度工作综合考核。
    《办法》强调,政务督查工作人员应当努力提高自身思想和业务素质,有较高的理论和政策水平;应当勤政廉政,秉公办事,不徇私情,严格遵守保密规定,对领导批示、交办的事项不宜公开或者暂时不宜公开的,要严格保守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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