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印发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意见
【发布时间:2011年06月15日】
【来源:上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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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月19日,上海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国资委党委、市监察局、市审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既要防止将经济责任审计等同于财政财务收支审计的做法,又要防止审计内容过于宽泛,超出审计法和有关法规规定的审计内容范围。

    上海市从1997年起结合国有企业领导班子考核工作,对部分市管企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2001年起开展市管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近年来,市审计局承担的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已占到年度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50%以上。去年,中央下发《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后,上海市五部门以贯彻落实《规定》为契机,总结经验,查找差距,提出了《意见》,探索改进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新途径和新方式,保障和推进具有中国特色的经济责任审计监督制度的落实。

    《意见》明确要把经济责任审计与本级预算执行审计、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等紧密结合起来,把有限的审计力量统筹安排好,合理确定经济责任审计项目数量占审计机关年度审计项目总数的比例,以确保审计重点和审计质量。重点加强对公权力大、公益性强、公众关注度高的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力度;把对乡镇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审计作为区、县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重点,积极推行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同步审计。

    《意见》指出要围绕被审计领导干部的职责和权限,做好审计评价,做到审计评价与审计内容相统一。审计评价既要反映被审计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取得的工作业绩,又要反映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准确界定应当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或者领导责任,确保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可信、可靠、可用。在审计结果运用方面,要逐步增加督查数量,扩大督查面,提高督查实效。加强与被审计单位的上级党委或部门的沟通协调,对被审计单位没有整改或者没有完全整改的事项,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加强经济责任审计与巡视工作的结合,要将被巡视单位近年来的审计整改情况列入巡视工作内容,并将了解的情况作为巡视报告的一个方面。在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问责和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的同时,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干部管理和监督部门要根据干部管理监督工作的相关要求,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作为对被审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内容之一,列入考核测评范围;研究制定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落实情况与被审计领导干部考核、任免、奖惩和后续管理相结合的具体办法,并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及时反馈审计机关;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意见》强调要研究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加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一方面,结合上海2009年制定并实施的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办法,稳妥推进市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分类管理工作。从制度上确保审计机关有比较充足的力量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或重点企业领导人员实施经常性的审计监督,适度改变了资产总量较少或资金规模较小、承担一般行政事务单位领导干部长期未能接受经济责任审计的现状。另一方面,结合2010年制定并实施的上海市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各单位可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努力实现对重点部门、下一级重点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其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的目标。审计机关将被审计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开展情况作为评价单位内部管理状况的重要内容之一。区、县联席会议办公室要定期将本地区单位内部管理的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情况报告市联席会议办公室。(汪其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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