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审计建议促进健全完善省级国有企业资本收益管理
【发布时间:2011年07月15日】
【来源:山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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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月1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级国有资本收益收取管理暂行办法》。决定从办法公布之日起,对省政府直接投资或省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他国有企业监管职能的部门和单位代表省政府投资形成具有国有资本的企业,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收取国有股股利、股息,利润,国有资产转让收入,企业清算收入及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办法》规定了国有资本收益的征收、监督部门,申报和核定上缴收益的程序、方法,明确了省级国有独资企业税后利润上交方式、比例及上交股利、股息的企业名单。至此,山西省审计厅从2004年起,坚持5年,连续3次向省政府和省人大提出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的审计建议得到了采纳落实。

    从2003年以来,山西省审计厅对省级各类资产投资公司、五大煤矿集团等国有企业资产负债损益审计及煤炭企业煤炭资源整合资金支付情况进行审计和审计调查时,发现国有资本投资及收益失去财政监管,煤炭运销企业收益分配管理不规范等问题。2004年、2006年、2008年,该厅在向省政府报告审计结果,向省人大常委会作省本级预算执行审计和其他财务收支审计工作报告时,分别提出了“切实加强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积极开展省级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点编制工作,解决国有企业投资收益管理缺位问题”、“建立和完善国有企业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制度”的审计建议。

    审计建议得到省政府和省人大常委会高度重视。省人大常委会要求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注重抓好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切实提高审计监督的实效。省政府2009年8月召开政府常务会议听取审计工作汇报时决定采纳审计建议,责成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出全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办法。审计建议加快推进了国有资本收益管理工作,有效发挥了审计的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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