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正式出台
【发布时间:2011年08月25日】
【来源:江苏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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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月2日,江苏省审计厅经半年多实践探索、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的《江苏省审计厅审计项目审理工作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审理办法》)正式出台。审理工作是审计机关内部审计项目质量控制的重要环节,《审理办法》)出台标志着江苏将《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审计准则》中有关审理工作的规定,以制度形式予以贯彻落实。

    江苏长期注重抓审计质量,审计工作受到省委省政府的高度关注和省人大常委会的充分肯定,优秀审计项目数近几年每年都在全国审计机关名列前茅,审计任务也逐年增多。如何提高审计项目质量、提升审计工作水平,是这次制定《审理办法》的主要动因。按照江苏省审计厅党组的要求,该厅法制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先后查阅了全国各地审计机关已经出台的多份制度规定,并深入审计一线了解审计人员对开展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掌握了大量的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精心打磨,反复修改,正式出台了《审理办法》。

    《审理办法》明确了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审理机构的职责是依据有关审计法律、法规、准则等规定,对业务部门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实施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核,提出审理意见,并督促其修改、完善;审计组长的职责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完成审核工作,业务部门的职责是按照审计准则的规定,完成复核工作。

    《审理办法》明确了审理内容和程序,审理内容主要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审理工作一般在审计组按规定程序完成审计结论性文书代拟稿,并经审计组所在部门按规定复核后进行,特殊情况下,经分管厅负责人批准,审理机构也可以在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前进行初步审理;审理机构可以根据工作情况,安排审理人员参加审计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会议等活动;审理过程中,审理人员应当加强与审计组及所在部门的沟通,全面了解、掌握相关情况,充分交换意见,审理机构在集体研究讨论基础上,制作审理意见书,同时规定审理工作一般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理完成后,审计组及所在部门应当对审理意见书提出的问题及意见进行研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予以修改或完善,确实无法完善的,应在今后工作中加以研究改进,并对审理意见的采纳情况逐一做出书面说明,不予采纳的要说明具体原因。另外,《审理办法》还对审理资料的交接、相关责任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审理办法》的出台,在严格规范审理行为,保证履行审理职责的同时,进一步加强了审计项目质量控制,为“十二五”期间全省实现审计质量新跨越提供了制度保障。(夏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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