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实行审计自查报告制度效果明显
【发布时间:2011年10月27日】
【来源:吉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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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2007年以来,吉林省审计厅实行了审计自查报告制度,要求有关省直部门(单位)对本部门(单位)预算执行和财政财务收支情况进行自我检查、自我整改、自我规范,并将自查报告及整改情况报省审计厅备案。该制度实行四年来,共查出挤占专项经费和公用经费等34大类问题,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金额12893.61万元。省政府常务副省长竺延风对审计自查工作给予充分肯定,指出“审计自查这个创新性的改革方式很好,对加强预算管理、严肃财经纪律、推动廉政建设和促进自我‘免疫’具有积极作用”。
    
    一是“滚动式”下达自查计划,不断扩大自查覆盖面。每年吉林省审计厅在研究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统筹考虑安排审计自查计划,针对被审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对所有审计对象进行认真筛选,选取部分资金额度较小、管理相对较为规范、以往审计发现问题较少的省直机关列入审计自查计划建议,提请省政府审批同意后,在年初统一下达。自2007年以来,该厅每年安排十几个单位进行自查,并坚持实行“滚动式”下达,努力扩大审计自查覆盖面。目前,共有76个省直单位和部门开展了审计自查工作,其中省委所属部、委、办、局19个,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部门管理机构44个,省人大、省政协办公厅及各民主党派13个。
    
    二是统一制定自查方案,增强自查内容的针对性。全省审计自查工作由省政府统一部署,该厅具体负责,并统一制定自查工作方案。工作方案明确六个方面自查内容:一是部门预算的编制、批复和调整情况;二是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财务收支情况,重点是收入、支出情况,具体包括是否存在5个方面、40个小项的问题;三是国有资产管理使用情况,重点强调关注国有资产流失风险问题;四是投资融资和债权债务情况,看是否存在损失浪费、应收未收及投资效益不佳的问题;五是财务管理基础工作情况,包含内控制度、会计信息、银行账户等内容;六是其他违反财经法规情况。通过明确自查内容,使审计自查更具针对性,自查单位“对号入座”,保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存在的问题。
    
    三是指定对口联系处室,加强对自查的指导监督。该厅建立了审计自查对口指导监督机制,要求各业务处对口负责指导监督分管审计对象范围内自查单位的自查工作,并指定行政事业审计处为牵头部门,负责审计自查的日常组织、综合汇总等项工作。各审计业务处积极与对口自查单位沟通联系,对自查工作给予指导,以电话等方式先后解答业务咨询问题200多次,并定期组织召开审计自查工作调度会,了解工作进展情况,适时控制审计自查工作进度和质量。对自查工作中反映出的普遍性和共性问题,该厅还以要情专报或信息的形式上报省政府,通过省领导的批示或意见促进了一类问题的解决。
    
    四是积极协助纠正整改,促进提高财经管理水平。各自查单位按照工作方案的要求,向该厅报送审计自查报告。该厅按照“自查从轻、审计从严”的原则,处理审计自查结果。对自查出来的问题,原则上由各单位、各部门自行纠正处理,审计机关不作处罚,并且与自查单位共同研究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帮助制定针对性、操作性较强的整改措施,积极协助其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整改。近几年来,该厅共提出自查整改建议150余条,帮助自查单位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近40项。同时,对各单位的自查情况,该厅还适当组织进行抽查,对抽查发现敷衍了事、隐瞒不报、整改不力的单位按审计的有关规定进行了严肃处理,进一步增强了审计自查的严肃性,促进了自查工作的落实。
    
    经过四年来的实践探索,审计自查报告制度取得了比较好的工作成效。一是扩大了审计覆盖面。通过实行审计自查报告制度,有效地扩大了审计范围,部分单位和部门得到了及时监督,审计监督的覆盖面提高了10%以上。二是缓解了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通过借助各单位的内审力量作“外援”,充分发挥了内部审计的作用,弥补政府审计力量的不足,很好地解决审计任务重与人力不足的矛盾。三是提高了自查单位的自我“免疫”能力。自查单位通过对查出问题的纠正整改,建章立制,强化了风险意识,规范了自身行为,工作水平得到明显提高。四是促进了内审作用的发挥。审计自查结果反映,一些部门单位相继建立了内审机构,完善了内审制度,配备了内审人员,大力支持内审机构开展工作,内审工作水平得到了较大程度地提高。(韩会田 姜志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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