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立法对重大突发事件专项资金进行跟踪审计
财政收支审计条例11年来首次修订
【发布时间:2011年11月25日】
【来源:四川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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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行11年后,《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首次提请修订。条例修订草案不仅新增了重大突发事件专项资金跟踪审计、信息系统检查、审计综合报告等新制度,还明确了审计机关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和审计调查结果的权限和程序。11月24日,四川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该条例修订草案。

    《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审计厅厅长高仁全介绍,条例施行对规范和促进财政收支审计工作,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审计法》等上位法施行以及四川省财政体制改革推进和扩权强县试点工作的开展,条例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

    这次提交审议的《四川省财政收支审计条例(修订草案)》借鉴了国内外财政收支审计立法的有益经验,在审计机关权限上,为与上位法相配套并解决当前审计实践中存在的新问题,新增了重大突发事件专项资金跟踪审计、审计结果公告以及对财政由省直管县的县(市)财政收支审计的具体操作规定等一系列新制度。

    审计范围拓宽,涵盖全部财政性资金。条例修订草案中,第三条对“财政收支”概念界定为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其他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第四条对财政收支的审计范围作了修订,将全部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都纳入审计监督的范围。

    新增跟踪审计制度。条例第九条规定:“对突发性公共事件资金、国家重大经济政策的执行情况、政府重大投资项目等涉及财政收支审计的事项实施跟踪审计。”高仁全说:“跟踪审计实质是对部分审计项目形成全过程、全方位、经常性的监督制约机制,审计人员提前介入到审计项目的各个重要环节,有利于及时发现项目执行中的漏洞和问题,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和措施,有利于促进项目的规范管理和提高政府的投资绩效,从源头遏制项目执行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新增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根据上位法的规定,条例修订草案第十七条规定:“审计机关依法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明确财政由省直管的县(市)财政收支审计的相关规定。根据该省实际,全省现有59个扩权试点县(市)的财政决算审计纳入省审计厅管辖范围,加上21个市(州),省审计厅对下级政府财政决算审计的对象共计80个。(李晓强 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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