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出台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加强权力运行监督制约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20日】
【来源:河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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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联合下发了《河北省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全面加强经济责任审计,明确提出将推行地方党政领导同步审计,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

    河北省以两办名义下发《实施办法》,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高度重视与支持。《实施办法》共分九章、五十四条内容。明确了审计对象、审计管辖、组织协调、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评价与责任界定、审计监督与救济途径、审计结果执行与运用等各项内容。《实施办法》提出,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任中审计,也可以在领导干部不再担任所任职务时进行离任审计。按照要求,各地将逐步建立和推行领导干部任期内轮审制度,实行分类管理,突出重点审计对象,加强对经济活动复杂、资金(资产、资源)量大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以及关键岗位领导干部的审计。全省还将推行审计行政领导时同步审计党委领导,审计党委领导时同步审计行政领导。各级要科学拟定经济责任审计的年度计划和中长期规划,坚持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相结合,任中审计比重不少于60%。

    《实施办法》指出,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组织部门每年于9月底之前提出下一年度经济责任审计委托建议,审计机关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应当就审计范围、审计内容以及群众反映情况渠道和联系方式等进行审计公示。各级党委对拟提拔为党政领导职务的拟任人选,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本级审计机关对其原任职务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报告征求意见阶段,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应召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沟通会,被审计的地方党委和政府、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现任主要领导应亲自参加,并就审计报告中揭示的有关问题提出整改措施。 《实施办法》还要求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审计整改以及责任追究等结果运用制度,逐步探索和推行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干部管理监督的相关要求运用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将其作为考核、任免、奖惩被审计领导干部的重要依据,并以适当方式将审计结果运用情况反馈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本人档案。

    《实施办法》的发布实施对推进全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全面深化发展,完善权力制约监督机制和惩防体系建设,实现以制度加强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董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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