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规范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
审计整改不力 审计机关、纪委、组织部门将进行联合督察
【发布时间:2012年05月23日】
【来源:四川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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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四川结合本省工作实际印发《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规范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审计机关经济责任审计实施程序,提高经济责任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打下了良好基础。

    《要点》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国家审计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四川省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工作实际,而专门制定的。从落实审计项目实施审计准备程序、实施现场审计程序、审计报告文书制作程序、有关后续工作程序四个方面进行了统一规范,为全省审计机关开展经济责任审计提供了统一标准。

    《要点》明确督促审计整改。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整改及跟踪反馈制度,在规定的执行期限内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事项,并收集有关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意见的资料。对审计整改不力的,审计机关可以与纪委、组织部门等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察;审计机关各业务部门应当将收集到的有关执行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的资料提交给经济责任审计专职机构;审计机关应配合干部管理部门建立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和整改反馈制度,收集被审计领导干部的整改报告。必要时可将其审计整改情况报告本级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及有关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明确提升审计成果。审计机关应当提升经济责任审计成果价值。对带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注重从体制、机制和制度层面加以综合分析,提出解决和预防措施,及时以审计要情、审计信息、审计专报、综合报告等形式向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提升审计成果。明确关注结果运用。对于移送处理的案件或线索,审计机关应当持续关注有关部门的立案和查处情况,收集移送案件的处理结果。对于上报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信息、专报和结果报告等,审计机关应当关注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运用审计结果的情况,收集相关结果运用资料。(冷天 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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