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将对涉及公共利益重大项目实施全程跟踪审计
【发布时间:2013年02月22日】
【来源:四川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近日,《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草案代拟稿)》(简称《代拟稿》)在网上正式公布并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其中内容新增了对政府重点投资项目或者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进行跟踪审计的制度,改过去的事后审计为事前介入、事中跟踪,全程监督。同时,进一步明晰强化了审计职权和问责制度,明确不服审计决定的救济途径。

    2003年至2010年,随着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快速增长,全省平均每年审计减额都在10亿元以上;2011年度,核减工程造价高达28.85亿元。在审计工作任务加剧的同时,1999年出台的《四川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已与上位法及现实需求不相适,因此,有必要通过修改相关立法,进一步界定该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职责及权限,规范审计监督内容、程序,明确相关责任。

    根据《代拟稿》,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资金或社会捐赠资金的建设项目;由政府回购或收回所有权的项目等。为规范审计监督内容及程序,除跟踪审计外,《代拟稿》还新增了对政府投资建设领域的重要或共性的事项可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制度;新增了建设合同规范措施,即对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要求招标文件及合同应明确以审计结果为价款决算依据,应约定保留10%以上的工程价款,在按规定完成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

    与此同时,《代拟稿》明确《办法》中对审计决定不服均采用行政复议的单一救济途径,针对不同的审计决定规定了不同的救济途径,被审计单位对有关财政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对有关财务收支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完善问责制度,是《代拟稿》另一亮点。《代拟稿》新增了领导干部问责制度,规定审计机关发现应当追究相关领导干部(人员)责任的,应当提出问责建议交相关部门处理。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咨询、供货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建设项目资金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夏明)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