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出台
【发布时间:2014年06月05日】
【来源:四川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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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过3年多的广泛调研、科学论证和修改完善,《四川省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正式颁布,6月1日正式实施,这是该省地方审计法治建设进程中的一件大事。

    5月29日下午,四川省人大召开新闻发布会。会上,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彭渝指出,省委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定要“探索建立政府重大决策出台前向本级人大报告制度,定期听取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报告”。《四川省依法治省纲要》强调,各级政府要加强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强化财政审计、经济责任审计、政府投资审计。彭渝要求,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支持配合审计监督工作,积极建立与审计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机制,着力形成执法和监督合力,确保《条例》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新的《条例》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

    保留工程价款和将审计结果作为竣工决算的依据,这是《条例》一个核心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当载明:一是保留适当比例的工程价款,在竣工决算审计后结算;二是纳入审计项目计划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以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结果为工程竣工结算的依据。“这对于有效保证政府投资资金的安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的腐败问题,有效避免行政诉讼风险,确保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应用,切实维护审计监督的权威性和严肃性都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省审计厅总审计师王克怀说。

    构建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可行模式。将全省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纳入审计监督范围,对审计对象、职责、权限、程序和法律责任等作出严格规定,是《条例》的一大亮点。《条例》规定,全省各级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均适用本条例,这表明不论其投资区域在省内或省外,都应接受审计监督。“这些规定充分体现了审计监督全覆盖的精神,即是有深度、有重点、有步骤的全覆盖,而不是脱离实际的平均用力、全部直接实施的简单意义的全覆盖,构建起了审计监督全覆盖的可行模式。另外,随着审计事业的不断发展和审计力量的不断充实,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审计机关可以拓展直接审计监督的覆盖面,充分体现了立法的前瞻性与科学性。”王克怀说。

    明确规定审计机关可以购买社会审计服务。《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委托或组织具有法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聘请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参与政府投资审计工作。”本规定将实践中审计机关聘请中介机构和专业技术人员参与审计的方式用立法的形式固化下来,对切实解决全省政府投资审计任务繁重与审计力量严重不足的矛盾有着积极的意义。

    体现审计机关与被审计单位权利、义务的平等。《条例》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五条分别规定了审计机关对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开展审计应具备的条件、审计机关确定审计组织方式的时限、审计机关出具审计报告的时限,从程序上对审计机关作了约束性规定,从时限上对审计机关进行限制,有利于保证被审计单位的合法权益,防止因审计的拖延导致被审计单位不能及时办理竣工决算或导致相关损失。同时,对审计机关及人员的法律责任进行规范。《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了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还特别规定了无故拖延导致法定期限内不能出具审计报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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