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四项措施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14年08月26日】
【来源:山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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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山西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围绕“反腐、改革、发展”主线,突出“全覆盖、抓重点”两个并重,坚持“从严履行法律职责、从严实施审计管理、从严建设审计队伍”,采取四项措施推进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一是注重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和联席会议的作用。山西省2001年成立了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省长担任组长,省纪委书记、省委组织部部长担任副组长。省长每年亲自审定市长经济责任审计计划,听取对市长等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汇报,对每一项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亲自阅批,并作出具体的整改落实批示。联席会议办公室成员单位日常加强沟通协调,积极发挥联席会议在计划制定、组织实施、信息共享、结果运用等关键环节的职能作用,形成审前共商、审中协作、审后运用的整体合力。

    二是注重加强经济责任审计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制定出台了《山西省贯彻执行〈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意见》(简称《意见》)。《意见》从制定审计计划、组织实施审计、运用审计成果等8个方面对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好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提出明确具体要求。围绕深入贯彻落实两办《规定》和《意见》,省审计厅加大规范化建设力度,着手制定《省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操作规程》和党政、部门、企业三类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评价指标体系。

    三是注重加强审计质量事前控制和全过程跟踪。正式审计实施前,制定了周密细致的审计工作方案,针对审计通知书送达范围、现场审计时间控制、提交审计业务会研究事项等9个方面的工作环节制定了严格的工作规程和时间节点要求。审计过程中,各项审计任务明确到分管领导、指定到相关处室、细化到责任人员、精确到每一个审计步骤。现场审计结束后,制定出台了规范审计报告内容、完善审计评价和对审计发现共性问题的定性、处理处罚的相关规定。为加强审计控制,实行审计责任终身制,严格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审计风险。

    四是注重拓展经济责任审计对象范围和创新审计组织方式。省审计厅积极开展对市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经济责任审计,组织授权市级审计机关对省管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探索直接对县委书记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同时,创新审计结果报告报送方式,对市级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和开发区管委会主任的审计结果报告,经综合汇总后集中报送省政府、省纪委、省委组织部,改变了以往审计结果报送“多、小、散”的做法,审计反映问题更加集中、审计建议的宏观性、针对性更强,得到了省政府和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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