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出台三项经济责任审计制度 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长效机制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11日】
【来源:山东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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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近日,山东省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了《山东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山东省省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和《关于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见(试行)》三项制度,在建立健全工作长效机制方面迈出了新的步伐。

    《山东省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本级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为A、B、C三类。A类是指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掌握大量资金(资产、资源)、所属单位较多的重点部门、重点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以及掌握重要经济决策权、执行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等关键岗位主要领导干部。主要包括设区的市委书记、市长,县(市、区)委书记;重要经济主管部门,经济管理权限较大、社会关注度高、掌管使用财政资金数额大的部门和单位主要领导干部;从事资本经营、政府性资金投入较多、资产规模大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领导人员。B类是指掌握资金总量较大、所属单位较少的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规模较大、资金量较大的高等院校和科研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市级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主要领导干部;属于省管的市公安机关主要领导干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开发区、保税(港)区党工委书记和管委会主任;除纳入A类以外的其他省管企业领导人员。C类是指在市直部门单位任正职的省管干部;资金总量较少、财政财务收支规模较小以及难以划入A、B类的其他部门和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A类审计对象,属于重点审计监督对象,实行任中审计与离任审计相结合。对任职2年以上的领导干部一般安排任中审计,离任时参照任中审计结果酌情安排审计。B类审计对象,原则上任期内审计1次。C类审计对象,实行经济责任审计和离任交接相结合。在对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基础上,建立审计对象数据库。结合每年的审计结果和处理意见,应及时更新审计对象数据库,为加强干部日常管理监督提供参考和依据。

    《山东省省管领导干部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办法(试行)》,旨在有效缓解经济责任审计任务重与审计力量不足的矛盾,进一步扩大经济责任审计覆盖面。交接办法规定,试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制度的省管领导干部,是指一些机构较小、资金量较少、财政资金主要用于人员工资、日常运转经费的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干部;距离上次审计不满1年或者任职时间不满1个完整的财务年度的部门单位的主要领导干部。对纳入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范围的领导干部,原则上实行离任经济责任事项交接。若交接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接任领导干部对交接事项有分歧、意见不统一,离任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要求审计的,以及遇有其他应当转为正式审计的情况,应当转为经济责任审计。

    《关于市、县党政主要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的意见(试行)》实现了领导干部监督关口的前移。意见从贯彻执行上级经济政策、重大经济事项、民生建设、财政管理、自然资源资产开发利用保护和生态环境保护、机构设置和编制使用、遵守廉洁从政规定等方面提出了具体履职要求,将对指导领导干部依法履行经济责任起到积极作用。

    三项制度的出台,标志着山东省在探索建立以审计对象分类管理为主线、建立健全任前告知、任中和离任审计相结合、辅以离任交接为主要内容的经济责任审计管理制度方面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温国栋  王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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