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专项资金设立硬性约束 山东青岛率先立法加强预算绩效管理
【发布时间:2014年10月22日】
【来源:山东省青岛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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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和规范预算绩效管理是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改进预算支出管理、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具有重要意义。2014年9月26日,《青岛市预算绩效管理条例》由市人大常委会公告公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规范预算绩效管理的地方性法规。

    明确责任主体,确立第三方参与机制。针对预算绩效管理中存在的职责缺位导致权责不对应、绩效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条例》明确了政府、财政部门和预算部门的职责。第四条规定:“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机制。市、区(市)财政部门负责本级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指导本级预算部门和下级财政部门开展工作。审计机关、监察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预算绩效管理实施监督。”第五条规定“各预算部门负责本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的预算绩效管理工作。”为充分发挥中介机构、专家等第三方的作用,促进政府预算绩效管理中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提高评价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条例》确立了第三方参与机制,同时,对第三方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约束。《条例》第八条规定:“预算绩效管理过程中的评审、评估、评价等工作,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专家、中介机构等第三方实施。受托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的专家、中介机构应当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保密规定。财政部门应当对第三方参与预算绩效管理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

    预算编制要有目标,没有目标不予安排预算资金。绩效目标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基础,是整个预算绩效管理系统的前提。为此,《条例》第十条规定:“预算部门在编报年度预算时,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能以及事业发展规划,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编报部门整体支出、项目支出的绩效目标和绩效说明。”同时,第十五条规定,对不按照规定编制绩效目标或者预期绩效低的项目,不予安排预算资金。

    设立硬约束,强化对专项资金的监管。财政专项资金一直是地方财政支出管理的重点,也是监管的难点,设置偏多、项目分散、监管乏力、退出艰难等问题亟待解决。为此,《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了设立专项资金的硬性约束条件。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了绩效评估和预算评审的程序。第二十六条规定了对专项资金予以调整或撤销的五种情形,建立了专项资金的退出机制。

    加强预算绩效运行监控,严重偏离目标的项目要停止执行。预算绩效运行监控是预算绩效管理的关键,《条例》对预算执行过程中绩效目标的监控责任主体、监控方式、纠偏措施等做出了明确规定。第十七条规定:“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和监控。”第十八条规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偏离目标时,要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于无绩效、明显低于或者严重偏离预期绩效目标的项目,预算部门应当交回未执行的预算资金,财政部门应当相应调整预算。

    预算完成要评价,加强结果反馈和运用。预算支出绩效评价是预算绩效管理的核心,客观公正地评价绩效目标的实现程度,有利于提高预算安排的准确性和有效性。为此,《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预算执行结束,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应当根据设定的绩效目标,按照规定的评价原则和标准,对财政支出进行绩效评价。评价结果是预算绩效管理的落脚点,为实现评价结果的有效应用,《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评价结果要以书面形式反馈被评价部门、单位,被评价部门、单位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进行整改。第二十八条明确了“将评价结果作为改进预算管理和安排以后年度预算的重要依据”。

    目标未实现要问责,严格责任追究。问责是实现绩效目标的保障,为保障条例的贯彻实施,条例建立完善了绩效问责和责任追究机制。第二十九条规定,因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配置和执行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或者规定标准的,对责任部门及其责任人员实施绩效问责。并对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问责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第三十条至第三十四条,分别对违反本条例的有关规定的情形作出了责任追究的规定。(潘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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