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总结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经验 出台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04日】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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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浙江省审计厅在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践的基础上,经总结提炼、征求意见、充分酝酿,日前出台了《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细则》,对整改挂销号操作、整改结果认定,整改督查程序及整改文书格式、审计质量反馈等环节进行了细化、规范和完善。这是继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意见和该厅出台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后,浙江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意见,全面推进审计整改督查工作,提升整改督查规范化、法制化要求的重要举措。 

     《细则》全面规定了整改挂销号的具体操作。明确了挂销号的具体内容、责任主体,细化了销号要求、操作权限,完善了业务流程、质量规范。要求在审计整改管理系统开发应用的基础上,将审计整改项目分为一般审计项目、全省综合审计报告、行业综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及批办或其他要求等5类进行挂号填报,对综合类报告的挂号事项采取分解细化,关联一般审计项目中对应的挂号事项。对挂号年度较长且长期协调未果、自身难以整改,或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挂号事项不违反新规定等事项,经审批程序后予以特殊销号。

     《细则》首次明确了审计整改结果按照整改标准进行认定。对属于体制、机制、制度性问题,被审计(调查)单位自身难以纠正的事项,要求今后加强管理或进行规范的事项等,应加强分析研究,必要时进行跟踪了解。对审计要求对问题金额或数量进行调整或纠正,已落实到位的事项,审计时或跟踪检查整改情况时已达到要求或规范管理的事项,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已通过司法途径进行解决的事项等6种情形,可认定为已整改。对审计移送类的事项,主要从受理单位对移送事项的调查处理情况和业务处室的认定程度进行综合判断认定,对认定为办理不到位事项,进行持续跟踪、督促办理。

    《细则》细化优化了整改督查流程和督查结果对审计质量的反馈。明确对未整改到位事项,可向被审计单位进行催办督办,对重点事项进行实地督查时,依据不同情况,采取简易程序或一般程序,并要求采用规范的整改督查文书格式。对督促仍整改不到位的,要对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提请有关严格追责问责;对审计整改结果应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和向社会公告的,要严格督促进行报告和公告。同时要求督查部门在督查过程中做好结果记录,特别对不符合质量管理要求的事项,应登记、建立台账,并将结果不定期反馈相关部门,作为审计整改落实情况和审计质量考核的重要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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