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制定审计现场管理细则 将审计行权放进“制度的笼子”
【发布时间:2015年02月28日】
【来源:四川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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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四川省审计厅制定审计现场管理细则(试行),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填补了又一制度空白。

    审计现场单位为审计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新的细则对加强审计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规范审计组及审计人员的行权行为,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审计质量,严肃纪律,防范风险,进行明确定位。

    明确在审计现场推行“五个一”工作制度。现场工作中建一本审计组工作日志,记载审计组审计实施过程的情况;确定一名审计情况分析员,负责相关资料的收集、分析和判断;确定一名审计资料复核员,负责对各类审计取证资料的现场复核;确定一名廉政监督员,负责对审计组及其审计人员执行廉政纪律情况的监督和反馈。同时属于重大审计项目的在审计项目结束时撰写一篇审计专题或案例分析报告。

    规范现场行为。审计人员对审计项目范围内的单位或者事项开展外部调查时,不得偏离审计目标、不得借外部调查的名义调查了解与审计项目无关的事项。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和要求获取审计证据,不得片面收集证据,不得涂改、伪造、隐匿和销毁审计证据。

    对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每一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均应及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真实、完整记录实施审计的主要步骤方法、取得的审计证据名称及来源、审计认定的事实摘要以及得出的审计结论等。对经审计组审核需补充审计证据或者修改审计结论的底稿,审计人员应当及时补充完善。经审计组审核后修改审计结论的,原工作底稿应当附于审定的底稿之后一并留存归档。

    对涉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的核查,审计组应当持续、重点关注,及时集中精干审计力量实施,并严格控制知晓范围。遇有被审计对象违反法律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不配合审计工作的情形,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及时报告,依法采取措施。

    控制审计风险和廉政风险。五种情形下,及时采取措施:审计人员存在可能损害审计独立性的情形而未主动提出回避;审计人员私自与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接触;正在查证的重要事项被无故拖延或者隐瞒不报;审计组的工作秘密被被审计单位人员知悉;被审计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说情公关等。

    严格责任追究。九种情形下,将被追责:不严格执行审计实施方案,擅自减少审计内容或者超出项目审计范围进行外部调查及取证的;须提交审计组会议讨论或应当请示汇报事项无正当理由不提交、不报告或擅自处理、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审计发现应收集审计证据并编写审计工作底稿的重大违法违纪违规事项而隐瞒不写、不报的:须两人以上共同参与的事项擅自单独实施的;违反现场工作纪律,不服从管理的;重要资料或者设备管理不善,造成损毁或者丢失的;与被审计对象工作交往或沟通协调时言谈举止失当、行为失范,影响审计形象的;向被审计对象通风报信、出谋划策,帮助其阻挠、拖延审计工作;违反机关纪律规定和派出审计组廉洁从审规定的。

    审计厅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审计组执行审计、廉政纪律情况的现场督察。(周生安 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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