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行为 提高移送质量 甘肃省审计厅制定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5年05月04日】
【来源:甘肃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近两年,甘肃省审计厅审计监督力度明显加大,不仅体现在审计揭示违法违规和管理不规范资金金额较大,而且移送有关机关(部门)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事项增多。为了进一步规范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提高质量,防范风险,靠实责任,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及依法行政工作新要求,日前,该厅制定印发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管理办法》,着力解决好“移送什么、向谁移送,职责分工、质量责任”的问题。

该办法规定,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是指审计发现的被审计(调查)单位和有关人员违法违规行为,依法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追究刑事、党纪政纪责任和行政处罚的案件线索或者处理处罚的事项。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按照下列分工进行:审计组负责查清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以及违法构成,依法获取审计证据,并按规定程序报告;审计组所在处室负责办理有关文书代拟、送达、跟踪处理结果事宜。必要时,配合有关主管机关或单位调查;法规处负责移送事项的审理和文书审核、核稿;厅领导审核、签发。办法要求,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事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和国家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手续完备、严格保密。

该办法要求,认定有关单位或者人员涉嫌构成犯罪,应当依据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的追诉标准等相关司法解释进行确认;对涉嫌刑法有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侵犯财产犯罪以及其他应当由公安机关侦查处理的案件线索,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涉嫌刑法有关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犯罪和渎职犯罪等案件线索,应当移送检察机关处理;同一案件既涉嫌职务犯罪又涉嫌其他犯罪,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分别具有管辖权的,向犯罪案件所涉嫌主罪的管辖机关移送;需要依法移送公安、检察机关的犯罪案件线索,一般在审计期间及时办理。

该办法规定,对有关人员违反国家财政财务收支和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需要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在现场审计期间,发现的重大问题线索,认为需要尽快依法移送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即时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形成阶段,需要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且有关责任人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直接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提出对有关责任人问题进一步调查核实,由被审计单位依纪依规作出相应处理的审计意见。不再另行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若有关责任人不属于被审计单位干部管理权限内的人员,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纪检监察机关或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处理,需另行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

该办法明确,对被审计单位或个人违反财政财务收支、招标投标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法律法规(如会计法、招标投标法、土地管理法、税收征管法等)没有赋予审计机关行政处罚权限,已经明确由具有执法主体资格的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进行通报批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的,区别情况,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审计对象为地方政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且为所属单位或个人的问题,可在审计机关审计报告中直接提出要求地方党委政府责成所属主管部门进一步调查核实,依法依规进行处罚的审计意见。一般情况下不再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对象非地方政府、地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应当依法移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管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监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处罚,需单独办理审计移送处理书;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事项,原则上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在出具审计机关审计报告时一并办理。

该办法规定,移送市州、县区司法、纪检监察机关的问题线索,审计移送处理书抄送相应市州、县区党委、政府,必要时可抄送上一级纪委;移送省公安厅、省人民检察院的重大案件线索,向省政府、省纪委报告的同时,向审计署报告;移送省纪委的重要问题线索,向省政府、审计署报告;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审计,被审计人对审计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负有直接责任、主管责任的,可视情以省审计厅一定的公文形式向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纪检、组织部门反映,建议给予必要的问责。

该办法明确,对审计过程中发现的案件线索,因案情复杂、被审计单位拒绝配合或者审计手段有限等难以查清的,可以依据审计法和国家审计准则及有关规定,提请纪检监察或者司法机关提前介入或予以协助;需提请提前介入或协助的,由审计组所在处室商法规处,经总审计师审核、分管厅领导同意报厅长审定,以省审计厅名义出具书面文书;对审计发现的性质严重、金额巨大、影响恶劣、涉及当事人级别较高或身份特殊、情况紧急的犯罪案件线索和环境破坏、损失浪费、失职渎职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且限于审计手段无法处理、彻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后未得到应有查处,需请省领导批示给有关部门尽快调查处理的问题,以及需要省领导了解掌握或者引起重视的具有典型性、倾向性和普遍性的重要情况,可以通过《审计要情》、专题报告向省上领导反映。

该办法要求,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当保持高度的职业敏感和谨慎,充分关注可能存在的涉嫌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发现初步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审计组组长报告,审计组组长应当及时审查核实,采取应对措施,并向所在处室主要负责人、分管厅领导和厅长报告。必要时,审计人员可以直接向厅长报告;审计人员对初步查出涉嫌犯罪和重大违法违纪问题涉及性质认定、法律适用等难以界定的,经分管厅长同意,可提请法规处提前参与研究;审计组应当对初步发现的线索采取必要的应对措施,增派具有相关经验和能力的人员,扩大检查内容和范围,依法获取必要的审计证据,提出基本情况说明的书面材料和初步移送处理意见;遇有被审计单位或个人拒绝、拖延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等情形的,审计组应当积极协调沟通,要求被审计单位相关人员改正,并注意收集其不配合审计工作的相关证据。经协调沟通仍无法解决的,审计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分管厅领导,采取必要的证据保全措施;审计组应当增强保密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有关单位和人员知晓检查的时间、事项、范围和方式等,妥善保管原始证据资料和工作记录,严格控制知悉人员范围,并注意审计人员的人身安全。

该办法规定,法规处会同审计组所在处室对基本情况说明和审计证据材料等进行审核,评估违法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金额、情节、原因和后果及违法构成,研究提出准确定性、补充证据等意见。需要事先与有关主管机关沟通咨询的,由审计组所在处室对外办理;经审核确认,审计组反映的违法违纪行为已核实清楚或已查清的部分符合立案标准和移送条件的,审计组所在处室应当会同法规处及时向厅领导报告,提出移送处理的意见。

该办法要求,审计移送处理书应当符合审计署《关于印发主要审计文书种类和参考格式的通知》的规定。需要移送纪检监察和司法机关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党纪政纪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事项,相关报告、说明材料和文书的起草、审核、核稿、签发过程,一律采取纸质方式,不得通过办公系统(OA)流转,更不得在外网上传送。符合《审计工作国家秘密范围的规定》条件的,应当按规定确定密级,依据有关保密规定办理;对审计组及审计人员故意隐瞒案件线索应当移送而不移送,情节轻微的,对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行政和纪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李保民)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