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出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5年08月14日】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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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省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纪委机关、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监察厅、人社厅、审计厅、国资委联合印发了《湖北省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颁布施行,旨在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更好地为领导干部勇于担当、创新作为营造良好环境,引导广大干部争做“清廉为官、事业有为”的好干部。实施细则的出台,是该省深入落实“四个全面”战略的又一项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强化审计监督、严肃执纪问责提供了法规依据。

2013年9月,湖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问责暂行办法》。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对503名被审计领导干部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问责(其中厅级干部63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127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5人,对全省党员干部的教育警示作用初步显现,但对领导干部应负责任的类型如何界定、问责方式如何适用、问责程序如何规范等相关事项还需要细化,以切实提升问责的科学性、可操作性及问责效果。

实施细则共22条,重点围绕经济责任审计查出问题的责任界定、问责方式适用及问责程序等相关事项进行了细化和规范。

实施细则要求,对经济责任审计查出的问题进行责任界定,应当遵循权责一致的原则。明确规定,在界定审计对象责任的同时界定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参照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等七部委《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细化了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三种责任界定的情形。

实施细则提出,确定经济责任问责方式,应当遵循惩教结合的原则,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充分考虑所涉问题的性质、金额大小、影响后果和整改情况。明确规定,考虑问题的性质、金额大小和影响后果,其中对违纪违规和管理不规范问题资金,按照其所占项目资金额的比例,分属情节较轻和情节较重的范畴;对履职中出现不规范和违纪违规问题的,按照是否造成损失和损失能否挽回,分属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范畴;对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不到位的问题,按照发生违法违纪案件、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发生特别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或短期内连续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等三种情况分属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范畴;对环境保护、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补偿等民生问题,按照造成的不良后果和影响程度,分属情节较轻、情节较重、情节严重的范畴;对截留、挤占、挪用、套取或骗取社会保障、扶贫开发、安置补偿、民政救济、抢险救灾、移民、就业再就业、教育卫生、安居工程等财政专项资金或物资,以及干扰、阻碍审计执法、问责调查的问题,考虑到其性质比较恶劣,一律纳入情节严重的范畴。同时,将审计整改情况也纳入了适用问责方式需考虑的情形,以促进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纠正。

实施细则强调,经济责任问责遵循党委统一领导、部门分工负责的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和实施。对审计查出问题涉及的非本级或本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由纪检监察机关责成下级相关机关或部门问责,或提请上级机关处理。实施细则对8种问责方式的决定、组织实施等分类、分步骤进行了规范,其中采取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方式问责的,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实施;采取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方式问责的,由党委(党组)研究决定、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同时,对问责决定的申诉处理、执行纪律和产生的后果等作出了规定,对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过程中相关工作人员的行为规范提出了要求,明确由纪检监察机关对审计工作实施再监督。(刘明亮 李明鹏 陈忠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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