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执法行为 甘肃省审计厅出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则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9日】
【来源:甘肃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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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合法、公正、公开行使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规范审计执法行为,提升审计项目质量,日前,甘肃省审计厅制定出台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此规则的制定出台,将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牢牢地关在制度的“笼子里”,防止适用的随意性。

规则要求,在审计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审计处罚时,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程度、后果和被审计对象的改正措施等因素,合理确定处罚种类、处罚幅度或不予处罚的权限;适用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职权法定、过罚相当、公平公正、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程序正当和综合裁量六条原则。

规则明确,审计机关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的法律法规所设定的罚款处罚数额有一定幅度的,在幅度范围内视违法行政的性质、金额及社会危害等因素,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个档次采取不同的处罚措施和数额幅度。实施审计处罚时,应当首先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审计处理,责令被审计对象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同时,细化了适用《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建设项目审计处理暂行规定》实施审计处罚时的具体种类和幅度标准。

规则规定,要严格实行审计处罚自由裁量合法性审核制度。审计组所在部门提出的审计处罚意见,应当经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审理人员审理后方能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主要负责人审定签发。审计组所在部门建议不予行政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或从重处罚的,要说明理由。如未说明理由,法制工作机构应作退卷处理或者要求审计组所在部门作补充说明。法制工作机构认为审计组所在部门在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证据证明,应当要求审计组所在部门补充调查有关证据或变更处罚意见。拟作出法律法规最高限审计处罚的,由分管厅领导提议,召开审计业务会议集体讨论审定;对被审计对象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处罚决定前,符合审计署规定的听证条件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听证程序。

规则明确,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定期对本部门作出的审计处罚事项进行复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应当按照本规则及自由裁量权标准主动纠正。省审计厅应当结合年度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和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对基层审计机关审计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情况进行检查,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责成基层审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予以变更或者撤销,重新作出审计决定,也可以由省厅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并对检查、考核发现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行为予以通报;严格实行审计质量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审计处罚法定程序、超越审计法定权限、擅自改变审计处罚种类幅度、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和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充分、不适当,不足以支持审计处罚结论的,将严肃追究有关处室和人员的相应责任。(李保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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