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5年11月02日】
【来源:陕西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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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陕西省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实施意见》从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不断强化审计监督、加大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力度、提升审计能力建设、加强对审计工作的组织领导等6个方面,就全面加强全省新时期审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陕西省开展审计工作的指导性文件。

《实施意见》要求,各地各部门要深刻学习领会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审计工作的战略意图,充分认识审计的监督和保障作用,增强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自觉性。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以中央精神为指导,围绕省委、省政府工作中心,实现审计监督全覆盖,尤其要在“促发展、促反腐”上积极主动发挥作用,为“三个陕西”建设作出更大贡献。

《实施意见》指出,全省各级审计机关要持续组织实施好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督促各项政策落到实处,促进重大项目落地;要加强公共资金、民生资金、“三农”资金以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审计,促进资金安全高效使用;要实现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对重点领域、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大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任期内至少审计一次;要全面推进党政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同步审计,推动履职尽责;要进一步加大对依法行政情况的审计力度,促进法治政府建设;要加大对经济风险隐患的审计揭示力度,维护经济安全;要加大经济案件线索的查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

《实施意见》强调,进一步完善审计工作机制,保障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一是健全审计工作领导机制,全省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依法直接领导本级审计机关,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审计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安排部署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将审计整改工作纳入督查督办事项;二是完善审计工作协调配合机制,建立审计机关与纪检监察、公安、财税、工商、金融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等部门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审计工作所涉及到的部门、单位和人员都要自觉接受审计、配合审计,不得设置障碍阻挠审计;三是健全审计整改责任制,被审计单位是审计整改工作的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要及时整改,整改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四是强化审计成果运用机制,全省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审计结果作为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要把审计结果及其整改情况作为部门考核、领导干部个人奖惩、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五是建立严肃问责机制,对不配合、不接受审计,阻挠审计工作的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审计机关要依法处理,或提请本级政府或者政府行政主管部门严肃查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监察、行政主管部门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拒不整改、整改不到位的,政府分管领导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并将问责结果向社会公布。

《实施意见》明确,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逐步推行职务、职级和专业技术资格并行制度,部分专业性强的审计职位可实行聘任制。构建省级审计数据系统,审计机关要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的途径,加大数据综合利用力度,推进对各部门、单位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性、可靠性和经济性的审计。加大全省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统一组织管理力度,积累统一管理经验。

《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全省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维护财经秩序,促进廉政建设,保障经济社会健康运行营造了良好环境。对进一步加强陕西审计工作,推动国家、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更好地服务全省改革发展,维护经济秩序,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朱理平 黄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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