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政府出台文件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30日】
【来源:上海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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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上海市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根据中央深改组、国务院对审计整改工作的新要求,结合上海审计整改工作实际,进一步改进审计整改工作机制,突出四类主体在审计整改方面的责任,完善审计整改工作七项制度,强化审计整改的严肃性和有效性,提高审计整改的质量和效果。

《意见》突出强调了严格落实审计整改责任。《意见》指出,被审计单位是落实审计整改的责任主体。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落实审计整改的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对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要督促下属单位落实整改措施。有关主管部门要督促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工作。审计机关要及时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对审计或审计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和有关建议,以综合报告、专题报告等形式报送本级政府,或提交审计整改工作联席会议和有关部门处理。联席会议的其他各成员单位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并加强审计成果运用。监察机关要对被审计单位落实审计整改情况加强监督。

《意见》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了审计整改工作7项制度。

在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方面,《意见》强调,被审计单位要将落实审计整改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在规定期限内向审计机关报送审计整改结果报告。审计整改结果在书面报送审计机关的同时,要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报告,并按照要求向社会公告。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审计整改报告时,被审计单位要根据会议议程安排,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在完善审计整改工作督查制度方面,《意见》提出,加强政府督查部门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查,对未按期办结的或办理结果未达到目标要求的进行催办。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到位,以及审计整改中遇到的典型性、政策性突出问题和疑难事项,审计机关与政府督查部门要联合开展专项督查。

在完善审计整改联动制度方面,《意见》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适时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研究解决审计整改工作的难点问题,推进常态化的联合督查,根据具体情况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督查。完善审计机关与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加强问题协查、问题线索移送、财经纪律专项检查和督促审计整改等方面的协作配合。同时,建立重大事项会商机制,研究解决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问题的措施,或提出完善政策和体制、机制、制度的办法和对策。

在完善审计整改跟踪检查制度方面,《意见》指出,审计机关要加强审计整改情况的跟踪检查,对被审计单位未执行审计决定、未落实审计意见建议、未进行纠正、未进行必要责任追究的事项,深入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实行审计整改对账销号制度,审计机关建立审计整改台账,实行“问题清单”和“整改清单”对接机制,对审计整改情况进行集中和动态管理。建立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制度,对审计整改不到位的相应情形,审计机关可约谈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

在完善审计整改问责制度方面,《意见》对审计发现的突出问题的责任追究作了相应规定,对落实审计整改不力的责任追究作了明确,对相关问责结果的反馈提出了具体要求。

在完善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结果运用制度方面,《意见》强调,要将审计结果、审计整改情况及审计重要督办事项落实情况作为考核被审计单位及相关领导人员的重要参考依据,作为加强预算和财政经费管理的重要依据。各单位、各部门要对审计结果和审计整改过程中反映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进行研究,并将其作为采取有关措施、完善有关制度规定的参考依据。

在完善审计整改结果通报和公告制度方面,《意见》要求,联席会议办公室要通过会议或书面形式,向联席会议成员单位通报审计结果、审计整改结果、审计整改联合督查结果。依法推进审计结果公开,以公开促整改。被审计单位要按照有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审计整改结果。

《意见》强调要切实提高落实审计整改重要性的认识,并要求从“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加强研究、注重长效,依法审计、督促整改,合力整改、提高成效”四个方面,切实加强对审计整改工作的领导,提高审计整改的成效。(何国成、乔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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