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五部门联合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移送违纪违法线索(问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02月16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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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纪律检查委员会、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自治区审计厅、自治区监察厅、自治区公安厅五部门联合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移送违纪违法线索(问题)管理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全区各级纪委、检察院、审计局、监察局、公安局要加强审计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问题)的移送管理工作,加大部门间联合协作查办案件的力度,认真贯彻执行《通知》各项要求。

《内蒙古自治区审计机关移送违纪违法线索(问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对审计机关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问题)移送作出了详细的规定,是内蒙古自治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依法治区的重要举措,是《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2015-2020年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意见重要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依法行政专项组2015年重点工作责任分工方案的通知》的重要成果。《管理办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实施意见》为依据,结合内蒙古审计工作的实际,在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出台的。《管理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第一部审计发现的线索(问题)办理移送程序的专门规定,填补了该区审计机关移送线索(问题)办理中没有程序性规定的空白。《管理办法》的出台,为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制定了可操作、易掌握、较全面、有针对性的制度。

《管理办法》规定,全区各级审计机关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及相关人员涉嫌违纪违法线索(问题),不属于审计机关依法处理权限范围内的,要依法移送有关机关、部门或单位进一步查处。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主管部门对于审计机关移送的各类线索(问题),应及时将立案、撤案、移送审查起诉等查处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管理办法》还对审计机关内部办理移送事项时的质量控制流程作出了规定;对因主要事实尚未查清、有关部门已立案调查或已进入司法程序以及其他不适合办理移送的情况等三种情形不办理移送事项也作出了具体说明。

《管理办法》要求,审计人员和审计机关对移送事项要保持职业敏感和谨慎,要加强移送事项的质量控制。涉及移送违纪违法线索(问题)事项的所有审计及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工作纪律以及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移送事项的有关情况。

贯彻落实《管理办法》,是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工作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全面依法治区任务,完善审计制度,加强与纪检监察、检察、公安机关协作沟通的重要举措,对充分发挥审计机关促改革、反腐败中的职能,促进自治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赵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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