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出台办法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28日】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914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出台《开展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办法》,推动实施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满意度测评工作,规范满意度测评的内容、范围、工作程序及结果运用等。

《办法》明确提出,省人大常委会对省人民政府提交的上一年度省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审计查出突出问题的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以及常委会听取的专项审计工作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事项包括: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决议决定情况;审计工作报告反映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情况;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针对审计工作报告查出问题采取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相关制度的建设及完善情况;对常委会组成人员相关审议意见的处理情况;报告机关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情况;主任会议确定需要就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满意度测评的其他事项。

《办法》规定,满意度测评采取电子测评系统的方式,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全体会议上对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的报告及重点部门单位整改情况的报告分别进行测评,测评结果分为满意、基本满意、不满意三个等次,并在会议上予以公布。对测评结果为不满意的,常委会责成省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单位继续整改,并在下次常委会上报告整改情况。对重作的整改情况报告再次进行满意度测评,测评结果仍然为不满意的,常委会依法启动质询、特定问题调查等方式进行跟踪监督。测评结果虽然为满意或基本满意,但不满意票数占全体常委会组成人员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的,报告机关要进行整改,并在六个月内向常委会会议书面报告整改情况。

《办法》要求,满意度测评结果要及时报送省委,并向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委组织部及有关主管部门通报,作为考核管理和选拔任免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重要依据。同时,要及时向省人大代表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刘启寿)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