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首次对市级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作出制度设计
【发布时间:2016年10月18日】
【来源:四川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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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四川省审计厅在制度化建设方面特别给力,先后制定了重要线索留存待查管理办法、审计项目审理操作流程、修订了审计优秀项目评选标准,规范了审计过程中办理移送相关事项。等等。

日前,该厅首次对市级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内容作出制度设计。这项制度,对全面掌握各地审计机关的重大事项,加强对全省审计工作的领导至关重要。

《市级审计机关重大事项报告工作规定》明确,向审计厅报告的重大事项包括重要工作、重要情况、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三个方面。

重要工作包括:本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工作规划、重要改革举措、工作中的重大创新做法和经验;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市级审计机关向当地党委、政府上报的重要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

重要情况包括:本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分工调整、人员编制调整和内设机构及职数变化情况;县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调整情况;本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因外出学习、考察、休假超过1周以上的情况;本级审计机关领导班子成员、科级以上干部和县级审计机关主要负责同志涉嫌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被采取组织措施或强制措施以及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本级审计机关发生的行政涉诉案件及重大审计质量问题。

紧急突发事件及处置情况包括:涉及本地区审计机关及审计人员的重大自然灾害、安全事故、失泄密事故、公共卫生事件及处置的情况;涉及本地区审计机关重要网络舆情、负面新闻、群体性信访或纠纷等社会反响较大、影响审计机关形象的事件及处置情况;本级审计机关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受到人身威胁或不法伤害的情况。

规定还明确,各市(州)审计局要将重大事项,如实及时报告省厅;遇有特别重大、紧急事项时,应先口头报告,书面材料要在限期内补报。

四川省审计厅强调,加强对重大事项报告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其落实情况纳入审计厅对各市(州)审计局绩效考核;重大事项报告实行市(州)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负责制,对隐瞒不报、谎报或报告不及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单位和相关责任人通报批评,必要时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党委、政府。(马跃明 夏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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