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出台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2016年12月19日】
【来源:安徽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为加强对部门、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或领导人员的管理监督,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推进经济责任审计全覆盖工作,近日,安徽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委巡视办、省检察院、省信访局、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审计厅、省国资委联合印发《安徽省部门和单位内部管理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实施办法(试行)》。

《办法》要求,安徽省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当建立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对其内部管理的、负有经济责任事项的所属部门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领导人员)任职期间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由所在部门、单位内部审计机构或者承担内部审计职能的机构依法独立实施审计,确保对每名内管干部任期内至少轮审一遍。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或联席会议及其办公室,应当加强对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积极推动主管单位有效开展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办法》明确,内管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内容,根据被审计对象的职责权限和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立足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依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结合所在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审计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贯彻党和国家方针政策、执行主管单位决策部署,推动本部门、本单位可持续发展情况;有关目标责任制完成情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情况;法人治理结构的健全和运转情况;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的建立、执行情况,以及对下属单位的监管情况;预算执行以及财政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重大经济决策情况;重大项目的投资、建设、管理及效益情况;国有资产的采购、管理、使用和处置情况;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和收益上缴情况;履行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情况,以及本人遵守有关廉洁从政(业)规定情况;对以往审计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可以对被审计对象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测评,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个别谈话。

《办法》提出,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组应当提交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对审计发现的问题,依法依规界定被审计对象应承担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经济责任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及其所在单位,报送主管单位主要领导,抄送主管单位纪检、组织、人事部门。

《办法》强调,主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经济责任审计情况通报、责任追究、整改落实、结果运用等制度。对审计中发现的需要移送处理的事项,应当区分情况依法依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处罚。审计结果作为内管干部考核、任免或者聘用、奖惩的重要依据,审计报告等结论性文件存入被审计内管干部本人档案。被审计对象及其所在单位,应当对审计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单位领导小组书面报告整改结果。主管单位应当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进行相应的处理、处罚,严格问责追责。(王宏生)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