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挥审计反腐作用 形成立体监督合力 四川建立审计、纪委、检察、公安四部门协查协审机制
【发布时间:2017年02月15日】
【来源:四川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完善反腐败协调工作机制,充分发挥审计机关在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作用,形成立体监督合力,最近,四川结合该省实际,印发《审计厅与省纪委机关、省检察院、公安厅的协查协审机制》通知。

通知明确,省纪委机关、省检察院、公安厅在查办案件过程中需要审计厅协查的,审计厅应当及时协查并反馈结果。可以提请协查5种情况包括:在查办案件中需要审计机关提供资料查询、调查取证等审计专业支持的;需要对违反财经法规行为进行会商的;需要提前安排对财经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计的;发现需要移送审计机关审计或处理的财经违法违规行为的;需要提供相关审计政策法规信息或审计业务培训的。

审计厅在审计工作中需要省纪委机关、省检察院、公安厅协审的,应及时协审并反馈结果。可以提请协审的5种情况包括:发现涉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被审计对象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现象,案情疑难复杂,受审计职权范围和审计手段限制,无法深入查证的;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性质严重、涉及面广或者比较敏感,需要相关机关共同及时处置的;发现被审计对象正在实施转移财产、隐匿或销毁账簿及财务资料等违纪违法行为且制止无效,或涉嫌严重违规违纪人员可能串供或逃逸的;审计人员在依法行使审计或调查权时,被审计对象或其他相关人员拒不配合或采取过激行为,阻碍审计工作正常开展或危及审计人员人身安全的;审计机关就发现的经济案件线索的立案标准、违法事实、违法要件等认定存在分歧或疑问,需要咨询会商的。

整项工作在省委反腐败协调小组领导下开展,坚持分工协作、优势互补、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的原则。通知强调,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明确分管领导,指定承办部门;要加大协查协审工作力度,细化内部操作办法,建立常态联系机制;工作中要主动对接、密切沟通、快速反应,努力使反腐工作形成合力。(周生安 夏明)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