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审计厅出台审计机关审计成果共享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3月31日】
【来源:湖北省审计厅】
字号:【大】 【中】 【小】

为进一步深化统筹审计工作发展,提高审计成果的价值,提升审计工作成效,湖北省审计厅近日研究制定了《湖北省审计机关审计成果共享管理办法》,明确了全省审计机关审计成果共享的内容、路径、方法和平台。

《办法》指出,省、市、县三级审计机关在实施项目审计中,可相互应用已有的审计成果。上级审计机关在各地组织项目审计的成果,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可以作为向当地人大、政府报告审计工作情况和进行专题报告的内容;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应提供与该审计项目有关的以前年度审计成果及相关资料给上级审计机关;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可书面申请,向上级审计机关了解与当地审计事项相关的情况和数据。

《办法》明确,各级审计机关在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和项目审计工作方案时,要明确审计成果共享的具体方式、范围、渠道和途径。上级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的“上审下”、“交叉审”、“联合审”及行业审计项目,项目所在地审计机关要将其纳入本单位项目计划,可派人参与审计,在规定时间提供相关资料。项目审计报告生成后,要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将审计报告及项目相关审计文书上传共享平台,实现审计成果共享。

《办法》要求,全省审计机关要及时向省厅综合处报送落实全国、全省重要审计工作部署和要求,以及省厅下达审计项目的完成、重大问题审计整改、重大审计工作或突发性事件等情况。要对每年审计情况按行业分别进行汇总分析,上报分析情况;要对一个阶段内,同一行业或同类资金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情况进行专题分析,上报分析结果;要及时获取移送案件线索的立案资料、处理结果,以及重大案件协查处理结果,上报有关情况。

《办法》强调,要充分利用内部审计成果,建立国家审计与内部审计资源共享机制;要严格遵守保密管理各项规定、严格履行相关管理程序,不得超越工作需要或违反保密管理规定扩大知悉范围;要将审计成果共享情况纳入审计工作量化考核,年底结硬账。(雷三元 冉平)

【关闭】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