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新”办法 解决“老”问题 吉林省审计厅制定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办法
【发布时间:2017年05月26日】
【来源:吉林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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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切实维护国家审计机关依法审计的权威性,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近日,吉林省审计厅制定了《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四章35条,分别对职责分工、整改督查程序和要求、相关工作措施等进行了解释与说明,有效促进审计决定和移送处理整改落实到位。

《办法》明确了整改督查的主要职责。整改督查处承担整改督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协调管理,负责与省委、省政府和省人大等领导机关的督查部门沟通协调,完成其交办的督查配合工作;制定审计整改检查工作计划,根据需要开展对整改落实情况的实地督查和重点检查;提出对整改不力的单位采取必要措施和对相关责任人追责问责的建议等主要职责。各处(室)、直属事业单位中心的处长(主任)是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整改督查工作负有直接责任。领导机关和上级领导批示要求审计整改落实的事项,由相应的业务处(室)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出具整改报告并抄送整改督查处,由整改督查处代审计厅草拟汇总分析情况后,向相关部门反馈督办事项结果。

《办法》规定了整改督查的主要内容。积极鼓励被审计单位“边整边改”,允许被审计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整改,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督促落实审计整改事项,提高整改效率。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要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是否存在报告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当时做了整改之后又恢复原状等违规行为。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时限书面反馈执行和整改情况,对未能按时落实的整改事项要说明原因,形成《审计整改情况说明》。各业务处(室)应向整改督查处报送《审计整改落实情况报告》、《审计移送处理落实情况报告》、《审计综合报告落实情况报告》。对一些问题性质相对较为严重,但证据资料又不够充分的问题,必要时可以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对被审计单位拒绝或未提供整改情况,致使审计决定、审计报告和移送处理书等审计文书中所列问题没有得到落实的,要对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

《办法》强化了整改督查的工作措施。加强审计整改管理系统建设,对审计项目结果及整改情况实施全过程跟踪,对应整改、整改到位、整改未到位、未整改等情况实行常态化动态管理。对积极整改到位、真正解决问题的予以销号,促进提高被审计单位和部门整改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建立健全审计整改通报制度,对积极主动做好审计整改的经验做法,在适当范围内进行转发;对屡查屡犯、审计事项整改不到位、拒绝和拖延整改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政务公开渠道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建立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底对落实审计整改情况进行考核,并将结果按《吉林省审计厅审计处(室)绩效考核办法》和《吉林省审计厅年度公务员岗位绩效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纳入厅机关绩效考核。(王宝志 徐仰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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