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助力内蒙古自治区依法治区建设
【发布时间:2017年08月10日】
【来源:内蒙古自治区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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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全面实施依法治区建设目标,推进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增强政府公信力,聚焦管好用好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明确权责,建立健全制度,层层传导压力,切实担负起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内蒙古自治区主席布小林从顶层制度设计层面提出落实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办法构想,并将这项任务交给自治区审计厅落实。厅党组书记、厅长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责成有关厅领导和业务处起草《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管理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77月《办法》正式定稿,由自治区政府印发执行。《办法》共十五条,明确了为什么要制定《办法》、《办法》的适用范围、《办法》如何正确划分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部门主体责任、承担哪些主体责任以及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的监督责任,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机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将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该《办法》是自治区依法治区建设工作中的一件大事,弥补了制度上的不足,让管理和使用财政资金国有资产资源的部门头上有了“紧箍咒”,财政部门、监察机关、审计机关监督责任更加明确,切实做到有权必有责,有责须担当。自治区政府从制度层面加强了顶层设计,推进依法治区建设上台阶。同时,审计机关从加强政府制度建设方面进行有益探索和尝试,体现了审计自觉服务于政府法制建设,为推动依法治国和依法治区建设,完善自治区法规制度建设发挥了建设性作用。(杨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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