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阜新:印发《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20日】
【来源:辽宁省阜新市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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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确保被审计单位将审计查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到位,近日,辽宁省阜新市印发了《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通知》。对审计整改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健全完善了审计整改长效机制,促进全市审计整改工作取得实效。

一是明确审计整改主体。明确被审计单位作为审计整改的主体,要将落实审计整改工作纳入领导班子议事决策范围,在审计报告限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相应整改工作。在整改期限内无法整改到位的,经本级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作出书面说明并制定后续整改方案。

二是落实审计整改责任。规定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落实本单位审计整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对重大问题要亲自管、亲自抓。被审计单位要明确整改具体责任人、整改时限和目标要求,确保审计发现的问题得到逐项整改。被审计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分管领导要承担被审计单位做好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责任。各级政府督查部门负责对本级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的督促检查工作,并定期向本级政府领导报告。各级审计机关要及时对被审计单位审计整改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及时向本级政府上报整改报告。对重点项目、重大资金、重大项目的审计整改,本级政府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整改措施。

三是完善审计整改报告制度。要求被审计单位要在审计报告限定的整改期限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结果以单位文件形式向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报送,并提供落实审计整改的必要证明材料。对省以上审计机关在我市开展的审计项目,被审计单位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汇报审计情况,并于审计结束时,向市政府报告审计发现问题和整改情况,整改报告经市政府审核批准后,向省以上审计机关上报。各级审计机关对审计或审计整改检查中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向本级政府提交综合报告或专题报告,以利于本级政府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

四是加强审计整改结果运用。提出市政府绩效考核部门要把被审计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审计整改情况纳入政府绩效考核范畴。各级发改、财政等部门对存在问题较多、性质严重且没有按期完成整改工作的被审计单位必要时停止拨付有关资金,停止审批相关项目。各级监察部门负责对审计整改落实不力、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本级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依据有关规定进行问责。问责处理结果,要及时书面反馈本级政府督查部门和审计机关。(金石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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