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施州审计局强化监督责任开展政府投资审计工作
【发布时间:2017年10月13日】
【来源:湖北省恩施自治州审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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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署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意见》下发后,恩施州审计局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结合《湖北省审计厅关于审计工作围绕中心更好服务改革发展的指导意见》和《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精神,正确定位政府投资审计,强化政府投资审计监督责任,提高政府投资审计质量,防范政府投资审计风险。

一是规范政府投资审计程序。2016年10月,《湖北省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印发后,恩施州审计局结合全州实际,出台了《恩施州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所有的政府投资审计项目均纳入年度计划管理,按规定送达审计通知书、编制审计实施方案、获取审计证据、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开展审理复核等审计程序。不得开展未经正式立项、不出具审计通知书的“简易程序”政府投资审计。

二是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对象。《恩施州政府投资审计实施办法(试行)》对建设项目实行分类管理分层审计。财政预算内投资项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的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投资建设的重大公共设施和基础设施工程等建设项目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审计机关依照法定程序直接组织实施审计;对上述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下的二、三类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内部审计部门或自行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审计机关视情况进行重点抽审。

三是规范政府投资审计内容。在审计内容上,从关注审减投资额、审定结算款转为对基本建设程序执行、工程建设管理、建设资金管理使用、招投标和物资采购以及投资控制和投资绩效情况的审计监督,重点审计建设程序、投资结构、投资绩效、征地拆迁、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及环境保护等事项,注重揭示工程建设领域中的建设单位投资主体责任不落实、工程造价不实、存在管理漏洞等问题,深挖各类违法案件线索。厘清政府投资审计法定职责边界,退出各类工程管理活动,专司审计监督的职责,防止“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等越位、错位、缺位等问题。明确规定不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结算依据,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作者姓名:李明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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