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统筹条块考核 健全对设区市审计局年度工作考核办法
【发布时间:2018年06月13日】
【来源:浙江省审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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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审计厅修订完善了《对设区市审计局年度工作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突出对审计业务的考核,实行省审计厅考核设区市审计局,设区市审计局考核所辖县级审计局的考核模式。

《办法》坚持成果导向,将获得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有分量批示、获得署优省优项目、发现和移送案件线索、推动一项政策或法规的“废改立”、推动一个体制或机制创新优化、推动一个“老大难”问题的解决或历史积案的妥善处理、审计查处问题整改率、审计移送事项成案率、审计成果运用转化率等九项业务标准细化为年度工作考核指标,引导基层审计机关依法全面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切实提升审计质量和审计价值,抓好审计整改落实。

《办法》明确,在各设区市审计局主要负责同志向厅党组述职报告年度工作的基础上,省审计厅领导和各处室(单位)主要负责人对各设区市审计局年度工作进行综合测评,测评分数按一定比例计入年度工作考核得分。强化考核结果运用,要求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业务考核结果抄送同级党委、政府,并积极推动考核结果的使用。

据悉,该省绍兴市柯桥区、新昌县等部分县(市、区)党委、政府已经明确当地审计机关以上一级审计机关考核为主,不再参加当地机关部门岗位目标责任制考核,使基层审计局不受“被审计对象”评议考核的困扰,有助于基层审计机关依法独立开展审计监督。(祝子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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